韩国金融监督院(
朝鲜语:금융감독원)隶属于
韩国金融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1月2日,法律性质是从事金融监督业务的民间特殊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公平的金融交易惯例,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为
韩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总部位于首尔
永登浦区汝矣大路38号,并在
釜山广域市、
大邱市、
光州市和
大田广域市设有分部 。
在金融监督院成立之前,韩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金融部门为分散,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即使在同一金融部门内,相关监管机构与财政经济部(包括原财政部或财政经济部)之间的监管权限也是双重的。即,在银行领域,由
韩国银行银行监管院和财政经济部拥有监管权;在证券领域,由证券监管院和财经经济部拥有监管权;在保险领域,韩国银行监管院和财政经济部拥有监管权。保险监督署和财政经济部各有监督权。
韩国政府根据金融改革委员会的报告于1997年8月制定了金融改革法案。随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建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被接受,相关法案于1997年12月29日获得国会通过。1998年4月1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决策机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四个监管机构合并。信用管理基金正式启动。成立由四家监管机构高管和工作人员组成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委员会,加快机构设置,目标是形成能够灵活应对多元化趋势、发挥金融监管特点的组织形式。1999年1月2日,根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法》,由原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信用管理基金等四个监督机构合并成立金融监督院,并设立了监事会。
首尔市政府金融监督院总部由分布在 44 个国家的 18 个办事处组成。在
釜山广域市、
大邱市、
光州市、
大田广域市、仁川、
济州市、
全州市、
春川市、
忠州市、
江陵、
昌原市设立支持机构,在纽约、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伦敦、
法兰克福、
东京、
河内、
北京市设立海外办事处。此外,为保护金融消费者,还设立了直属局长领导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截至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