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燕
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原书记
赵海燕,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河南辉县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委书记。
2018年1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84.07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
1984.07 在河南省妇联工作,历任主任科员、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其间在确山县挂职锻炼,历任副乡长、县法院副院长)
1992.11 在共青团河南省委宣传部工作,历任副部长、部长
1998.10 在渑池县工作,历任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01.03 义马市委书记
2002.08 在新乡市政府工作,历任副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09 焦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011.05 三门峡市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理市长
2011.07 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2015.08 三门峡市委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2015.12 三门峡市委书记
担任职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河南省委七届、八届候补委员,中共河南省委九届委员。
任免信息
2015年12月4日,三门峡市召开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会议决定接受赵海燕辞去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7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经河南省委批准,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赵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海燕先后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三门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产权移交、生产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25.996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海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已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担任职务
任免信息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