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0年1月29日,其前身为建立于1950年3月2日的南宁市人民法院。为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
6.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
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12.协调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
财务管理工作。
13.负责本级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通讯网络、
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纪检组)、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执行庭)、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等共计19个部门。
2021年7月30日,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作出表彰决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