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0年1月29日,其前身为建立于1950年3月2日的南宁市人民法院。为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
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包括全区涉外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3.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审判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受理和审查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6.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7.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审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8.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员。
11.领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12.协调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3.负责本级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通讯网络、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14.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市司法警察的技能训练工作。
15.对全市法院系统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培训。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机构设置
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纪检组)、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执行庭)、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等共计19个部门。
获得荣誉
2021年7月30日,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作出表彰决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奖”。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