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是专业术语,拼音为wǎng luò zhà piàn,通常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常见类型
1、假咨询信息
受网上假咨询信息负面影响很大的行业是证券业。股市黑手或
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网上披露虚假信息哄抬股价,待上当受骗的投资者把股价抬上去后,就开始倾销股票。据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经营咖啡焙炒业务的英国科伯格集团的股票价格不久前异常猛涨,该公司调查发现,这主要由一位匿名者在网上散布该公司有可能将要转型的消息所引起。科伯格集团为此不得不发布声明予以澄清。另外还有一些
英国公司发现,在一些网上聊天室内,有些投资者试图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操作股票价格以便从中牟利。
假咨询信息发布的人无非出于两种企图:一种是牟利,一种是恶作剧,但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都不小,给互联网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大。网民对待网上的信息要有区别地对待,不能全部都认为是真的,毕竟网络是虚拟的。
网上拍卖与网上购物无疑是网上消费的热点。它们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购物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投诉。其中,最常见的投诉问题是当买主在拍卖成功付了钱之后,要么就根本收不到货,要么就是收到的货跟自己当初在网上看到的完全不一样。
3、和上网服务有关的骗局
消费者看到一些网上广告说,只要到某某网站免费注册一下,该网站将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注册的时候.网站需要你提供信用卡信息,但保证决不会要你付费。注册完毕后,他们会让你下载上网所需的软件,说是供你上网所用。岂不知,这个软件里含有病毒,一旦在电脑中安装后,每次一点击上网器,电脑就会死机,根本上不了网。与此同时,你的信用卡却已被人盗用多次。提供上网服务是假,获取你信用卡信息才是这个骗局的真正目的。
4、信息/成人服务骗局
“成人内容”的网站往往有很多光顾者。有些人付费从这些网站上下载照片。有些骗局正是针对这样的消费者而来,以提供免费下载“成人内容”的照片为诱饵,结果当顾客在下载照片的同时,也不知不觉地下载了一个拨号软件。此后,他们的电脑被这个拨号软件神不知鬼不觉地自动拨通了一个国际电话。直到顾客收到巨额电话费账单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骗。
5、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价格比其他商店要便宜得多的电脑软件,当你在下载软件的时候,行骗者把电脑病毒一并下载给你,窃取你电脑中的信息,然后再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作案。
6、网络兼职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兼职招聘信息,以“淘宝刷单返现”为诱饵,在网上发布刷淘宝信誉的兼职广告,引诱受害者在其提供的淘宝店拍下某订单,并承诺受害人付完款后,把订单款和佣金一并打回受害者账户,,但事主操作后,不法分子称还要再接着拍才能返还订单款,导致网友上当受骗。
7、贷款申请费
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结果申请费收去后,就再也没有音讯。此类骗局以低利率贷款为诱饵,目的在于骗取申请费。
8、信用卡申请
有些人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很难申请到信用卡。此类骗局正是针对这消费者而来,说是为他们提供“免信用调查”的信用卡,只要申请人付一笔申请费,就保证发给他信用卡。结果,申请人付了申请费之后,还是拿不到信用卡。这是以骗取信用卡申请费为目的的骗局。
从以上事例我们看到,网络骗局的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让人防不胜防。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自己成为网络骗局的牺牲品呢?首先应提高防范意识,其次在保持个人警惕的同时,还要及时地把一些可疑的行径报告给消费者组织或媒体,以便他们督促
有关部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以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9、租房诈骗
不法分子惯用手段为:不法分子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往往以地段好、价格便宜引诱租房者上当,并以“在外地出差”等理由,要求租房者先交押金或房租,骗取租房者现金。
10、冒充领导
不法分子通过盗用公司经理或高层的QQ号,并冒用身份通过QQ联系公司财务人员,请客户吃饭、出差没带钱、生意转账为由,让公司职员给对方银行账户汇款,骗取大量财物。
从以上事例我们看到,网络骗局的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让人防不胜防。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自己成为网络骗局的牺牲品呢?首先应提高防范意识。
在中国,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
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量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三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比达37.21%。
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仅占全部诈骗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增至17.61%,其中东南沿海地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最为严重。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情节。被告人冒充女性或熟人等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达31.52%,以招聘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近20%的网络诈骗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
警方提醒:在接到客服电话后必须先向所购买的商家核实;网络退款并不需要向对方转账;不要随意扫描二维码或点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也不要将银行卡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告诉陌生人;如发现被骗,保留相关证据,立即报警。
乌鲁木齐市警方公布的第二类网络诈骗为网络兼职诈骗。不法分子惯用手段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兼职招聘信息,事主操作后,不法分子称还要再接着拍才能返还订单款,导致网友上当受骗。警方提醒:没有免费的午餐,特别是那些时赚百元、日赚千元的“好事”一定是骗局;为降低学生被诈骗的风险,希望各位学生提高警惕,凡是网络兼职,大部分均是骗局,特别是让你先付钱的一定是骗子。
乌市警方公布的第三类网络诈骗为网络租房诈骗。警方提醒:在网上看好房后,应核实真实房屋地址信息,再进行询问;提高警惕,一定要先看房、拟好租房合同后再付钱。
乌鲁木齐市警方公布的第四类网络诈骗为针对财务人员网络诈骗。不法分子惯用手段为:不法分子通过盗用公司经理或高层的QQ号,并冒用身份通过QQ联系公司财务人员,请客户吃饭、出差没带钱、生意转账为由,让公司职员给对方银行账户汇款,骗取大量财物。
警方提醒:在QQ好友或手机通讯录中,重要人物的重要信息不能写得太过直白;接到对方电话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确认,如可以委婉地多问几个关于公司的人和事,通过询问,设法核实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广大群众和单位职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若不慎被骗应立即报警,并设法“锁”住诈骗嫌疑人的资金账户;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做好预警安全防范宣传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案件蔓延。
乌鲁木齐市警方公布的第五类网络诈骗为冒充好友买机票诈骗。不法分子惯用手段为:不法分子通过冒充受害人好友的
新浪微博,以微信、电话出国被封号为由,要求受害人帮忙购买机票。不仅如此,对方为了博取信任,还伪造了转账记录以及安排“购票点经理”接通电话和接受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并给对方转款后,发现被骗。
警方提醒:如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通过社交软件以外的其他渠道求证是否是本人,如打电话、聊语音来确认,只要是转账就得多渠道核实,提高防范意识;在国内的人可以找国外朋友要身份证号,直接帮朋友订票;一旦发现自己QQ、微信等社交工具被盗号,要及时通过打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好友,以免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上当受骗,则要立即报警。
概念特点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I乍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
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诈骗的地域特征明显,不意味着某种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区、高危人群才会实施,而是该类型的诈骗案件呈现以某一高危地区人员实施较多的特征。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明显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
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
整治成效
2021年4月,广州警方抓获4992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案值超2亿。
2021年04月,警方揭秘网络诈骗黑产链:公安部缴获手机黑卡近70吨。
社会影响
2020上半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在线教育、网络支付等网络应用增长迅速,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从事窃取用户隐私信息、传播不法内容、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360手机卫士、360政企安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20年上半年手机安全状况报告》,从恶意程序、钓鱼网站、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角度,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仅2020年上半年,网络诈骗人均损失已达到10037元。
2021年3月,三大网络高发诈骗类型分别为【兼职刷单】、【冒充客服】、【网络交友】。
专项行动
2021年4月,
广州市刑侦部门持续组织开展了“惊雷”“断卡”“破小案”“止戈”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全市破案数同比上升45.3%,刑拘数同比上升66.9%。共计抓获涉诈骗嫌疑人4992名,缴获作案手机、电脑、无线WiFi
路由器等,案值超2亿元;
“断卡”行动共抓获嫌疑人3938名,破获案件350宗;全市共预警劝阻潜在受害人182.5万人。
法条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
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
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加重情节:
(1)、对于
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欺骗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实质上说,欺骗行为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骗行为的内容不是使对方做出财产处分行为,就不是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例如,没有购买车票的人乘列车人员未注意溜进列车车厢的,将他人骗出户外后乘机入户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
最典型的欺骗行为,是就事实进行欺骗。其中的事实不仅包括自然事实,而且包括行为人或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能力等。事实也包括内心的确信认知、主观目的等心理事实。例如,没有付款意图却让加油站工作人员给自己的机动车加油的,没有付款的意思却在餐馆消费的,均属隐瞒心理事实的欺骗行为。再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构成
诈骗罪(理论上称为借款诈骗)。行为人既可以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能虚构、隐瞒将来的事实或者虚构将来事实的可能性。此外,就法律规则、
价值判断进行具体的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当然,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时,以存在一定的判断标准为前提。对于完全不存在判断标准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构成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身体健全的人打扮成残疾人在马路上乞讨的,也是欺骗行为。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
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
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却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一般性的夸张表述,或者一般性的价值夸大判断,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
2.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反过来说,受骗者产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生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但是,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误。概言之,欺骗行为与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如果受骗者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
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
上述“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要求,决定了欺骗行为的对方(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动物显然不能成为诈骗罪中的受骗者。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只能是
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
盗窃罪。法人虽然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受害人,但法人本身不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只是法人内部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受骗者。机器更不能成为
诈骗罪的受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换言之,行为人不可能对机器行骗,不存在如果机器知道真相就不会处分财产的问题。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不限于
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转移占有,是指转移事实上的占有,与作为
盗窃罪对象的事实上的占有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够了,不要求有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
意思表示。处分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受骗者直接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直接交付),也可能表现为间接交付,即通过辅助者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财产处分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场合,其法律行为在
民法上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以撤销,均不影响
诈骗罪的成立。财产处分行为不限于积极的举动,或者说,“处分行为这一
构成要件要素,不应在民法意义上理解,而是包括了被害人的一切作为、忍受与
不作为”。处分行为必须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必须“直接”产生于处分行为。换言之,必须是处分行为本身导致财产的直接转移,而不是由于行为人新的不法行为取得财产。
受骗者是否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德国刑法理论与判例认为,在骗取狭义财物的场合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但在骗取财产性利益时则不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因为狭义财物是
盗窃罪的对象,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可以使窃罪与
诈骗罪相区别,也不会产生处罚的漏洞;但是,德国刑法没有将财产性利益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果要求受骗者对财产性利益具有处分意识,那么,受骗者对财产性利益没有处分意识时,被告人的行为既不成立诈骗罪(因为没有处分意识),也不成立盗窃罪(因为不符合对象要件),于是形成处罚漏洞。显然,在骗取财产性利益时不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则可以避免处罚漏洞。如前所述,我国刑法没有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
盗窃罪的对象,所以,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第一,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第二,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或财物)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宜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
第三,在受骗者没有意识到财产的种类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不宣认定具有处分意识。第四,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性质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也不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
4.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后者还包括使用欺骗方法使自己不缴纳应当缴纳的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使用伪造、变造、盜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
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
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获得了财产性利益,但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不成立诈骗罪。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
德国,诈骗罪属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日本刑法虽然没有明文将诈骗罪规定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诈骗罪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我国,诈骗虽然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但成立诈骗既遂,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追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
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例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
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
诈骗罪。
在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由于诈骗行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在后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故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造成的,这就说明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当然成立诈骗罪。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虽然提供了价格相当的商品,但在告知了事实真相后对方将不付金钱的场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对方交付的金钱的,构成
诈骗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提供了相当的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宜认定为诈骗罪(目的失败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
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二)责任形式
防范方法
面对互联网上的种类繁多的诈骗犯罪活动,如何才能识破骗局、避免上当呢?建议您使用以下几种方法来避免受骗:
(1)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这家公司或网店,查看电话、地址、联系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正规网站的首页都具有“红盾”图标和“ICP”编号,以文字链接的形式出现。
(2)看清网站上是否注明公司的办公地址,如果有,不妨与该公司的人交涉一下,表示自己距离该地址很近,可直接到公司付款。如果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阻挠,那就证明这是个陷阱。
(3)在网上购物时最好尽量去在现实生活中信誉良好的公司所开设的网站或大型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所需的物品。
(4)不要被某些网站上价格低廉的商品能迷惑,这往往是
犯罪嫌疑人设下的诱饵。
(5)对于在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之类的通知,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6)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涉嫌诈骗的网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一)不要随意拨打网上的电话。
有些诈骗网站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让您拨打,这个时候我们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必须先做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再考虑进行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自以为是,
(二)去正规的官方网站,注意防范“钓鱼网站”所谓“钓鱼网站”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
HTML,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
(三)购物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一旦发现对方是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
货到付款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上认可度比较高的购物网站上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四)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随便告诉陌生人。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箱、QQ号等相关私人资料,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网等。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要向朋友或客户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提示网民,在上网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你提供身份证、手机号以及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给陌生人。
(五)账号密码要及时更换。
不要嫌麻烦、年复一年的用一个密码,如银行账户、QQ、邮箱一定要做到不定期的修改密码,警方建议最好与自己不离身的手机进行捆绑,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网上的信息。
(六)若发生诈骗我们要做的事情。
一旦发现自己进入了诈骗圈,第一时间就是去网络官方举报,然后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等,若有钱财流失,就要马上到警方报警,一定要做到冷静,更不能试图自己解决,要知道网络诈骗分子的手段不是你能想象的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