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剧作家协会
中国剧作家协会
中国剧作家协会是以编剧为核心的民间组织团体,以弘扬中国影视文化,挖掘优秀影视作品,推动编剧、剧作交流,繁华中国影视剧市场,促进中外影视剧交流,结交编剧同行朋友,互相介绍行业经验,探讨编剧创作及市场发展方向,让编剧作者们得到一个最简洁、直接的方式与会员之间进行沟通协作的平台,有效的促进中国编剧事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很好地维护编剧们自身的合法利益,是广大编剧作者们自已的家园。
正文
中国剧作家协会简介
中国剧作家协会于2008年5月2日成立,缘起于张斌(钊铭)发起的“2008首届中国编剧见面会”。
2008年5月2日召开的“2008首届中国编剧见面会”,以结交编剧同行朋友、互相介绍行业经验、探讨编剧创作及协作方向、讨论建立编剧联合会事宜、推选编剧联合会组织团队成员为主要议题,以组成中国编剧自己的协作团体、互帮互助、互通有无、提高编剧知名度与作品成功机率为主要目的。通过征求广大编剧的意见,采纳各方面的建议,最终确定组建“中国剧作家协会”。
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2008年5月2日下午2时,会议在北京市通州区亚太花园酒店北京厅准时召开,到会的除来自全国各地的编剧外,还有北京部分影视公司代表、导演、演员及其他各界人士。会议开始由发起人张斌(钊铭)致词,随后到位嘉宾及主要人员作了发言,编剧代表、影视公司代表也都就中国影视行业现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草案)》。会议进行到第二部分:与会者自由交流阶段,会场立刻表现出空前的热烈,与会者互相交流、探讨中国编剧的未来,对编剧维权、创作及作品的流向进行了探讨,并就编剧与影视公司、制片人、导演之间的合作进行了交流。至此,中国剧作家协会宣布成立,由张斌出任会长。
历史上的“中国剧作家协会”
中国编剧没有自己的组织,这是人所共知的,而中国剧作家协会的筹建,正是为了让剧作家们能够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很多人都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中国剧作家协会”这一组织从来没有出现过,其实这是错误的。在中国历史上,“中国剧作家协会”这一组织曾短暂地出现过。
1937年7月7日,日本悍然发动了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原地区民众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抗日文化社团也纷纷出现。1937年7月15日,“中国剧作家协会”首先在上海成立,由著名剧作家陈白尘先生任理事。此后,各种文化界抗日社团相继涌现,先后成立了70余个文化社团。7月28日,这些社团联合组建了文艺界的抗日统一战线——“上海文艺界救亡协会”,并创办了机关刊物《救亡日报》。
由此可见,“中国剧作家协会”这一组织早在1937年就曾出现过,虽然存世仅仅十余天,但是却作为第一个民间抗日社团而被载入史册,也证明了中国剧作家始终是站在历史潮头的。
时隔60余年的今天,中国剧作家再次组织起来,组建中国剧作家协会,虽然因各种原因步履艰难,但其必将为剧作家们开创一片新天地。
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剧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剧作协”)。英文名称:CHINA DRAMATIST FILM ASSOCIATION,缩写:CDFA。
第二条:剧作协是由中国剧作家共同组成的民间编剧作家团体,以弘扬中国影视文化,扶持、培养优秀影视剧作家,挖掘优秀影视作品,推动编剧、剧作交流,繁荣中国影视剧市场,促进中外影视剧交流,维护编剧权益为己任,是所有中国编剧自己的组织。
第三条:剧作协所有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剧作协愿意接受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的管理,接受国家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剧作协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理事会主持、领导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任期三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任命。
第六条:剧作协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分会,实行统一管理,会务公开、透明。
第七条:剧作协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剧作协将逐步组建影视剧策划、影视剧项目运作、编剧培训、会员服务等各类专业机构,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剧作协以全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1、维护编剧署名权
编剧在自己创作、参与创作的影视剧作品“编剧”条目中享有署名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剧作协有义务为作品署名权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帮助,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编剧自行放弃署名权的,不在此列。
2、维护编剧收入权
编剧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作影视剧本,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尊重编剧的劳动,及时、全额地向编剧支付稿酬。剧作协有义务维护会员的收益权,向拖欠会员稿酬的机构或个人催讨欠款,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3、维护编剧剧作完整权
每一部影视剧都是编剧的心血,然而剧本被恣意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编剧剧作的完整权受到严重侵犯。剧作协成立之后,有责任和义务为会员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权,抵制任何恣意篡改编剧剧本的行为,为会员主持公道。编剧自行放弃剧本完整权的,不在此列。
4、维护编剧参与权
编剧作为影视剧故事、人物的创造者,有对演职人员进行选择的绝对优先权,因而编剧有参与剧组组建的权利,剧作协成立之后,将全力维护编剧的这一权利。编剧自行放弃参与权者,不在此列。
6、其他权利
编剧在影视剧创作领域其他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在剧作协维护之列。
第三章 活动
第十条:剧作协定期举办各类活动。
1、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
剧作协将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就当前中国影视剧状况进行讨论与评价,对未来影视剧发展进行探讨。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在中国剧本论坛影响力逐步提升之后,可以邀请中外影视专家、学者参加,并邀请国外影视编剧社团派员参与。
2、中国剧作家网站
建立中国剧作家协会专用网站,网站名为:中国剧作家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沟通的平台,及时公布剧作协运行情况,发布各类信息,展示会员作品,进行专题讨论等。
3、《中国剧作家》杂志(内部交流)
剧作协计划出版会员报《中国剧作家》杂志(内部交流),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刊发会员作品,发布影视剧信息,推介优秀剧作者,宣传优秀作品等。会刊对所有会员免费赠阅。
4、会员剧作管理、推荐、运作
剧作协将利用自身优势,对会员剧作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抄袭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剧作家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对会员达到拍摄要求的影视剧作品,负责向影视机构推荐;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会员优秀作品,剧作协将组建剧组进行运作拍摄,争取不埋没任何一部优秀影视剧作品。
5、培训
剧作协将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聘请资深编剧及高端影视从业者为希望提高自己的影视剧创作水平、希望接受影视剧专业创作培训的会员提供学习与提高的机会。
6、中国剧作家奖
剧作协将设立中国剧作家奖,每两年一届定期评选、颁发“中国剧作家奖”,凡在评奖档期内创作完成的会员剧作作品均在评奖范围,努力使之成为中国编剧自己的荣誉。
评奖程序:
第一步:所有参评作品通过中国剧作家协会官网进行展示,由会员互相评阅、推荐,同时在《中国剧作家》杂志发布相关内容及选票。
第二步:由会员评阅、推荐的优秀影视剧作品,交由编剧评审团评议,评选出入围作品。编剧评审团成员将由会员自荐产生。
第三步:在网站、会刊公布入围作品,由会员进行二次评阅、推荐。
第四步:会员二次评阅、推荐的优秀作品,由专家评审团进行最终评阅,评选出最终获奖作品。专家评审团将根据会员推选,聘请会员信得过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步:召开颁奖大会、颁奖(颁奖大会将与当年度中国剧本论坛大会同期举行)。
第六步:对获奖剧作及剧作者进行宣传推荐,联合影视机构对获奖作品进行运作、拍摄。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剧作协会员采取自愿加入制度,凡爱好各种创作及影视、文学界人士,愿意成为剧作协会员,并愿意接受剧作协管理,遵守剧作协制度,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愿意入会者,向剧作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自己真实的简历及创作情况,由剧作协秘书处审核、建档、发放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凡被批准加入剧作协的会员,自成为剧作协正式会员的次月开始交纳会费。会费至少每年交纳一次,多交不限。会费一经交纳,任何情况下概不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持积极、乐观的创作态度,避免宣扬消极思想,自觉抵制低级趣味的影视作品。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向剧作协提出建议与意见的权利。
3、在剧作协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有获得剧作协各种维权援助的权利。
5、有对剧作协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
1、自觉维护剧作协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剧作协形象。
2、按时交纳会费。
3、积极原创影视剧本作品,丰富剧作协作品库资源。
第十六条:剧作协会员需交纳会费。
会费的主要用途:
1、剧作协日常工作费用、网站的维护及管理费。
2、筹划、运作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
3、建立、维护中国剧作家协会网站。
4、出版及向会员赠寄《中国剧作家》杂志。
5、运作会员优秀作品。
6、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费用。
7、举办各类活动所需费用(如场地租用费等)。
8、其他会务费用(如通讯、联络等)。
第十七条 奖惩
1、凡遵守剧作协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并为维护、发展剧作协做出较大贡献者,将受到剧作协的精神、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成绩特别突出者,将会被选拔到总部或派往各地分会工作。
2、发挥社会人脉资源优势,凡为剧作协业务活动提供推荐介绍获得赞助支持,为剧作协会员作品提供有效合作的有功人员将按照贡献比例给予奖励。
3、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将于应交纳会费时间的次月停止赠阅会刊;累计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取消会员资格。
4、凡违反剧作协规定、有损害剧作协声誉行为者,无条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八条:剧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剧作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剧作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剧作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公正、诚信,具备高尚的人格素质;
2、在中国编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会员服务;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剧作协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会长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剧作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剧作协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成功推介会员作品服务费;
3、运作会员作品赢利;
4、社会捐赠;
5、在合法范围内有偿服务或开展活动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剧作协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剧作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剧作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剧作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剧作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剧作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日内,在剧作协官方网站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剧作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剧作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剧作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剧作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剧作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剧作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剧作家协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国剧作家协会正式宣布成立起生效,并将在剧作协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
中国剧作家协会
2013年6月10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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