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市级有关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区、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
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
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监督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推动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
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
知识产权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组织、指导商标和专利监管工作;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十八)对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实行双重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和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
大韩民国法制处。承担协调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承担权限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配合指导区、县(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重大综合专项行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环节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处、督办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等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打击侵犯
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指导区、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综合执法案源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办案数据统计、案件情况和稽查工作形势分析,收集汇总分析本系统执法信息。
(五)企业登记管理处(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
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统筹协调,会同市场监管领域各
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组织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
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受上级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监督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职责实施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以及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
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
产品召回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市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实施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市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气瓶等承压类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拟订有关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区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承压类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监测工作,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承担上级部门指定的承压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及相关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区、县(市)承压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拟订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区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机电类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机电类
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监测工作,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承担上级部门指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及相关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区、县(市)机电类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县(市),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级
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组织协调工作。承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销售、
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现场制售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溯源工作。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餐饮服务行为。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
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及
乳制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及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特殊食品及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特殊食品及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销售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溯源工作。组织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标准化处。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制定、复审、评估
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指导推进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市)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五)科技信息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拟订实施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场监管系统“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牵头负责优化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
(二十六)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药品零售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相关法规。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行为。组织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的经营环节、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经营、使用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相关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行为。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
知识产权规划促进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十九)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贯彻原产地地理标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
奥运会标志、
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依法受理驰名商标请求、审查和报送。负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注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十)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外事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三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现任领导
尼红军: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黄世标: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晓青: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刚: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辛立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注:更新截止2024年6月
获得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