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合
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
刘士合,男,汉族,1955年2月生,山东沾化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9年9月10日,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泰安中院对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士合受贿所得赃款及受贿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71.03——1973.09,山东省沾化县泊头公社店子村民办教师;
1973.09——1975.08,山东省北镇师专(现滨州师专)英语系英语专业学生;
1975.08——1978.11,山东省沾化区第五中学教师;
1978.11——1986.11,山东省沾化县第一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主任;
1986.11——1989.03,山东省沾化县文教局副局长;
1989.03——1992.02,山东省沾化县齐瞿阝乡乡长、党委书记;
1992.02——1995.03,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95.03——1997.05,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7.05——1997.12,山东省沾化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97.12——2000.01,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山东经济干部山东大学管理学院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1——2000.04,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0.04——2000.05,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长;
2000.05——2003.02,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02——2003.04,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
2003.04——2005.12,山东省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其间:2004.03——2006.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12——2007.01,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7.01——2007.03,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
2007.03——2008.03,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
2008.03——2008.07,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8.07——2011.12,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1.12——2013.07,山东省莱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3.07——2014.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14.01——2015.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1——2015.03,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2——2018.0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共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6月20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东营市委原书记刘士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2月,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士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士合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刘士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士合决定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3月,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士合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邹平县委书记、滨州市委常委、菏泽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4月9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受贿一案。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菏泽市政府副市长、菏泽市委副书记、菏泽市政府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士合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9月10日,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泰安中院对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士合受贿所得赃款及受贿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标、政策扶持、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8932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士合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刘士合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有立功表现;部分犯罪系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士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