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1、匕首、
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根据《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根据《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而这些物品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
福州地铁运营人员还特别提醒,凡包装上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物品,无论规格大小,都属于禁止携带物品。
而对于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责令其出站。对于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