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省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省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负责拟订全省儿童福利事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福利事业规划、政策。
七、拟订全省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安置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处室职能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驻厅纪检监察
负责省民政厅的纪检监察工作。
规划财务处
牵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省民政综合统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及监督检查,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民政立法协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教育和培训。负责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等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全省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负责特殊对象生活补助工作。指导全省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和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革命老区建设、结对帮扶等相关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处
负责拟订全省儿童福利事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福利事业规划、政策。牵头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协调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福利、权益保障和福利机构相关工作。牵头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承担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服务处
负责拟订全省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社会事务处
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殡葬改革、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浙江省的婚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婚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制定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指导日常性捐赠和慈善服务开展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指导全省志愿者注册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和激励评价工作。
移民综合处
负责水库移民安置的综合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移民扶持资金筹集和内部审计。组织开展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稽察。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工作。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负责管理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日常工作由移民综合处、移民安置处、移民扶持处承担。
移民安置处
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负责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后续工作,指导迁入浙江省三峡移民安置后续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安置组的日常工作。
移民扶持处
指导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后期扶持规划,指导各地编制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后期扶持资金安排。组织开展后期扶持的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下属机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厅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厅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六、各局、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分管厅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省民政厅重大工作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发布。
九、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项,审定拟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审定报送省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
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6、讨论决定以下工作事项: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烈士审核报批;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经费、物资分配方案;厅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或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荣誉的评定;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厅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7、讨论决定厅机关各项制度;
8、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厅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各局、处(室)、厅属单位交流、汇报本单位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安排;
3、部署全厅工作;
4、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1、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2、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
3、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
会议、培训承办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签,经相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及时交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厅长同意;局、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十三、各局、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四、各局、处(室)、厅属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浙江省民政厅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厅领导、厅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厅机关民政信息报送基本要求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代厅领导参加会议后,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向厅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十五、厅机关各局、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六、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实行厅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工作。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报送厅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报省厅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十九、以省厅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定由厅长签发;报送给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两个厅领导的,由厅长签发。
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二十、厅电子政务系统投入使用后,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建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登记、立项和跟踪,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各局、处(室)、省老龄办、省移民办、有关厅属单位做好本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和结果反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预算。各局、处(室)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新增项目,也不得超预算,并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各局、处(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采购。
二十四、民政经费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提出,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局、处(室)需事先商厅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民政部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来浙江省,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处(含)以下人员因公来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二十六、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来浙江省,由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民政厅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局、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厅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十八、各局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十九、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访问(含专访、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十、出访团组应在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出访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八章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政务公开各项法规政策要求,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二、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开,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十三、民政行政审批、许可、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事项根据权限和时限要求进行公开。
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浙江省民政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涉密文件信息和将涉密计算机及载体联入互联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十六、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要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mzt.zj.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信息目录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民生信息、人事信息、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进行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9273、87050260,传真号码:0571-87050280,通信地址:西湖区保俶路32号,邮政编码:310007。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zj.gov.cn)“浙里看”版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或直接从以下受理网址提出申请:
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点击“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浙江省民政厅邮寄地址:西湖区保俶路32号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07
咨询电话:0571-87059273、87050260
传真号码:0571-8705028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现场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7月1日-9月15日)调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1-87059273、8705026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填写《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现场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到现场受理地点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L)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000)上进行咨询与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荣誉
2021年9月17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彰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人事变动
2021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方向的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职务。
参考资料
省民政厅职能.浙江省民政厅.2022-03-12
内设机构简介.浙江省民政厅.2022-04-11
管理机构(下属机构)简介.浙江省民政厅.2022-03-12
省民政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民政厅.2022-08-15
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浙江省民政厅.2022-08-1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处室职能
下属机构
工作规则
信息公开指南
获得荣誉
人事变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