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建市海洋发展局。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和渔业管理相关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市海洋发展局。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
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厦门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海洋与渔业局。
职责概述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经济与
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厦门市海洋经济与渔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开展海洋经济试点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指导推动渔业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调整。协调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
(三)负责编制海洋经济和
渔业渔政有关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投资项目需求和财政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节能减排,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按分工提出海洋与渔业有关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有关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承担
渔业统计监测工作。
(六)负责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评估,研究提出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和休渔禁渔制度。负责
渔船、渔机、渔具监督管理,组织渔船装备更新改造。监督管理远洋渔业,推动远洋渔业发展。承担
厦门市渔港监督管理职责,负责
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通讯管理,组织渔船渔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承担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指导监督渔业执法工作等职责。指导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九)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港、渔业船舶(含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
渔船涉外涉台事件处理,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
(十)负责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海洋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一)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
渔业对外以及对台港澳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与国际、国内沿海城市间在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海洋发展局要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实施海洋强市战略,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升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水平,拓展远洋渔业,加强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渔业规模经营。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促进
渔业产业振兴。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渔政渔港监督,促进渔业生态良性发展。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水产品进入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水产品进入列入《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录》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后的监管,按照《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牵头监管。
2.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畜禽和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投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投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3.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分工。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有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有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并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监管职责。
4.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依法按权限履行职责,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计财处)
政策法规处
机关党委(人事处)
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
科技与海洋经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