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总商会(工商联)成立于1994年,是区委领导下的代表和维护工商界合法权益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是服务
宝安区工商界的联合组织。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商会(工商联)的具体指导下,宝安区总商会紧紧围绕宝安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密切结合宝安实际开展商会工作,坚持“团结、引导、服务、维权”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宝安经济发展服务,赢得了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信任,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日益增强。宝安区总商会连年被
深圳市总商会评为“先进商会组织”;2004年12月被
广东省总商会评为“先进商会”;2008年10月被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授予“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三)协助政府开展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专题调研,协助政府开展相关重要经济决策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受政府委托或批准,组织民营企业有关经济活动,为会员企业开展有利于改革和
社会主义建设的服务活动。
(四)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总商会(区工商联、区委两新组织工委)规范名称问题的通知》(宝机编〔2012〕23号)文件精神,我单位名称由深圳市宝安区总商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区委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规范为“深圳市宝安区工商业联合会(区委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区工商联(区委两新组织工委)。规范名称后,区总商会不再作为人民团体管理,我单位原已核定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机构事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