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
汉族,安徽
湾沚区人,2001年
皖西学院环境学系毕业,先后从事网吧网管、营销等工作。2003年6月30日他参加了安徽省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
乙型肝炎病毒。9月25日,
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
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
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
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
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
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2003年11月20日,张先著以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歧视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
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准予原告被录用至相应职位。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轰轰烈烈的“乙肝歧视第一案”画上了句号。
张先著案件的胜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这是中国民主进步的体现,有人看到了国家对乙肝群体的重视,也有人认为这个胜利是个别现象,不能根本改变乙肝人群在社会上受歧视的现状。张先著的胜诉被视为一个普通民众在官本位思想泛滥的
中原地区社会中,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典范。法院的判决不仅捍卫了人民的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显示了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执政者,都必须依法办事。然而,张先著的胜利并不彻底,法院的判决虽然指出了
人事局的主要证据不足,但并未直接指出人事局的做法是错误的,而是将过失归咎于人事局所依据的“证据”。这样的判决暗示了人事局按规定办事并没有错,而是规定本身存在漏洞。此外,尽管张先著胜诉,但他并未能如愿被录用为公务员,仍然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和生活上的困难。这一案件凸显了乙肝群体在社会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不仅是个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和法律层面的问题。因此,尽管法院判张先著胜利,但驳回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案件的社会意义远超过其法律意义,它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将成为推动社会持续进步和发展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