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准(?-1725)是清朝官吏,字子绳,号莱公,山西省永宁人。他是于成龙的长孙,于廷翼之子。于准曾任清州
知州、
刑部员外郎、户部郎中、江南驿盐道、直隶守道、
浙江省按察使、
四川省布政使、贵州巡抚、
江苏巡抚等职。并辑有《于清端公政书》等著作。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因
噶礼上疏弹劾于准,于准因此被革职。他不仅自己言行上继承了祖辈清白家风,同时也修订族规家训,为后世确立行为规范。历时四年,续修《于氏宗谱》,编订《于氏族规》22条,《于氏家训》41条,使于氏族规家训成为吕梁于氏族人世代践行的行为规范。雍正三年(1725年),于准去世。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升任
刑部员外郎。在临清任职三年,据民国《
临清县志》记载,“士民至今颂之。”举卓异,入为刑部员外郎,迁户部郎中。出为江南驿盐道,再迁
浙江省按察使,
于成龙丧归,起
四川省布政使。
康熙四十三年,授
贵州省巡抚。饬州县立义学,令
土司子弟及苗民俊秀者悉入肄业,送督学考试。调江苏巡抚,岁饥,请发帑赈济上元等十五县及
太仓市、镇海二卫。滨江海田亩被
潮汐冲击,多坍没,疏请豁免钱粮,诏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