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河镇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下辖镇
王家河镇,隶属于西安市周至县,地处周至县东南。东北与楼观镇相邻,东南、南接汉中市佛坪县长角坝镇,西南邻板房子镇,西北、北邻陈河镇,总面积294平方千米。
截至2020年6月,王家河镇下辖8个行政村。2018年,王家河镇户籍人口2925人。2011年,王家河镇农业总产值达到720万元。
历史沿革
地名由来
因境内有王家河流经而得名。
建置沿革
清代归周洋县丞,属兴厢里,爱新觉罗·颙琰年间归佛坪厅。
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改属佛坪厅新厚乡。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设恒涧乡。
1958年,划归周至县
1960年至1962年,又划归佛坪县
1984年,析置为小王涧乡和双庙子乡。
2001年,合建为王家河乡。
2011年,王家河镇改建为镇。
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王家河镇地处西安市周至县东南部。东北与楼观镇相邻,东南、南接汉中市佛坪县长角坝镇,西南邻板房子镇,西北、北邻陈河镇。辖区东西最大距离为21千米,南北最大距离为16千米,总面积294平方千米。其中陆地300平方千米,占96.1%;水域12平方千米,占3.9%。距县政府46千米。
地形地貌
王家河镇地处秦岭北麓山区腹地,地势南高北低。境内地形以山地为主,最高峰为光秃山,海拔2990米。
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
王家河镇属暖温带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夏季炎热。
水资源
王家河镇境内河道属黄河流域渭河水系。主要河流有王家河等。
矿产资源
王家河镇境内已查明矿藏资源主要有金、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花岗石等,已经开发的有金矿
自然灾害
王家河镇境内主要自然灾害有滑坡、泥石流、冰雹等,多集中发生在5—9月。
行政区划
区划沿革
1996年,兰西县乡辖王家河、双庙子、玉皇庙、黄草坡4个行政村。
1996年,小王涧乡辖十亩地、老庄子镇、白杨林、东涧沟4个行政村。
2001年12月,双庙子乡、小王涧乡合并为王家河乡,辖白杨林、十亩地、东涧沟、老庄子、黄草坡、双庙子、玉皇庙、王家河8个行政村。
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辖双庙子、王家河、玉皇庙、黄草坡、十亩地、白杨林、老庄子、东涧沟8个行政村;下设8个村民小组。
区划现状
截至2020年6月,王家河镇下辖8个行政村。人民政府驻双庙子村
人口民族
人口
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辖区总人口2751人,其中男性1578人,占57.36%;女性1173人,占42.64%;14岁以下845人,占30.7%;15—64岁1692人,占61.5%;65岁以上214人,占7.8%。总人口以汉族为主。2011年,王家河镇人口出生率10.54‰,人口死亡率5.90‰,人口自然增长率4.64‰。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千米8.82人。
2018年,王家河镇户籍人口2925人。
经济
综述
2011年,王家河镇农民人均纯收入3780元。
第一产业
2011年,王家河镇耕地面积5400亩,人均3.05亩。2011年,王家河镇农业总产值达到720万元,比上年增长8%,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
王家河镇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大豆为主。2011年,王家河镇粮食生产540吨,人均196千克
林业
2011年,王家河镇累计造林2861.5亩,林木覆盖率86%。主要经济作物有天麻、山茱萸花椒等。
畜牧业
王家河镇畜牧业以饲养生猪、牛、羊、家禽为主。2011年,王家河镇生猪饲养量850头,年末存栏850头:羊饲养量415只,年末存栏415只;牛饲养量1205头,年末存栏1205头;家禽饲养量2580羽,上市家禽1200羽。2011年,王家河镇生产肉类105吨;畜牧业总产值304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2.6%。
第三产业
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邮政投递路线单程总长度50千米,投递点1个,乡村通邮率100%。全年投递国内函件0.1万件。固定电话用户214户,电话用户普及率29%,移动电话用户920户,移动电话普及率33%。
王家河乡年实事大事为乡机关宿办楼建设工程,该工程投资45万元(追加预算9万多元)。2009年1月实施,2009年6月完工,该工程已完全竣工。
特色产业
王家河乡金丝猴旅游观光业是周至县的一大特色。该处金丝猴属数量多达82只。玉皇庙村夏季凉爽,气候宜人,游客可以来这里观光旅游度假,近距离观察金丝猴的各种活动(觅食,戏耍,打斗等活动),每年夏天,来这里观光旅游,欣赏野生金丝猴的游客络绎不绝,这里堪称王家河乡一大靓点,也是王家河乡的特色产业.
文化
双庙子村水电站旧址
位于周至县王家河乡双庙子村一组东南,王家河南岸一级台地上,修建于20世纪60年代,现存引水渠一条和水磨房三间。引水渠现现存长度300余米,为砾石叠砌而成,渠道宽约2.2米,深1.6米。因年久失修,水渠多处现已崩塌。水磨房长9米,宽5.6米,外墙为版筑土坯墙,内有砂石填充,版层清晰。靠近磨坊附近有分水渠一道,水闸两处。水电站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废弃,水磨房现为村民陈治堂家住宅,水渠一段现被改为养殖场。该水电站是20世纪60、70年代王家河一带重要的水利和工业设施,是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设施之一,为了解当时双庙子村的水利设施及工农业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资料。
交通
交通
2011年,王家河镇县乡(镇)级公路1条,总长21千米。
运输
2011年,王家河镇客运总量2万人次,货运总量1000万吨。日均发送2辆客车,日客运量20人次。
社会
文化事业
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文化站1个,公共图书室1个。文化行业从业人员1人。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521套,电视综合覆盖率72%。
医疗卫生
截至2011年末,王家河镇卫生院2个,专业卫生人员11人。平均每干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0.33人。2011年,王家河镇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完成诊疗0.2万人次。2011年,王家河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为1/10万,农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9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2868人,参合率98%。
社会保障
2011年,王家河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103户,人数307人,支出25.8万元,比上年增长1g%,月人均70元,比上年增长19%;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307人次,支出0.92万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2人,支出2.07万元;农村临时救济412人次,支出1.6万元。
基础建设
2011年,王家河镇有王家河水电站1座,装机容量13600千瓦,年发电1.1亿千瓦时。
计划生育
1、《婚姻生育状况表》。
2、《婚育学校培训证》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管理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周至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至县县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住宅基地占用农用土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拟在实施统一规划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化,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六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七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他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员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机关及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复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收费,除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四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变定点位置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的。
第二十二条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由周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地形地貌
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
水资源
矿产资源
自然灾害
行政区划
人口民族
人口
经济
综述
第一产业
第三产业
特色产业
文化
交通
社会
文化事业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基础建设
计划生育
土地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