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
1950年成立的群众学术团体
中国金融学会于1950年8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为从事金融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会宗旨是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中国金融学会是研究国内外金融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1980年12月加入中国经团联,1981年2月被推选为中国经团联团体理事。建国初期本会在团结全国经济界、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特别是私银行、钱庄的工作人员),推动金融研究活动,提高金融工作水平等方面,都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后来由下“左”的错误干扰,它的活动中断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银行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之一,它应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金融界的广大洞志,要求迅速恢复中国金融学会,以便加强金融科学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其它有关单位发起,在一九七九年六月成立了中因金融学会筹备组,同年十二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金融学会代表会议。中国金融学会恢复活动以来的工作包括:发展组织建设、组织学术交流、举办广播讲座、编辑出版书刊。
中国金融学会现任会长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历任会长有陈慕华、李贵鲜、李葆华、乔培新黄达、戴相龙、周小川等。学会现有中国现代金融学会、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及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市)、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方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39家,理事单位78家,专业委员会9个,常务理事52人,理事170人。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通过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实务探讨,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开展金融学术国际交流等,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学术研究
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是全国经济金融界的权威性货币信用理论、政策研究刊物,本刊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良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及时反映我国经济金融界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新成果、新进展。
《金融研究》内容涵盖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既展示国内权威部门、权威人士以货币信用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动向,也推出实务工作者的研究体会和心得,力图全方位深刻反映国内货币信用理论、政策和实务的发展状况和成果,坚实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发挥研究专业领域的权威导向作用,为经济金融部门培养和发现新人服务。
《金融研究》力求扩大信息量和知识面,使读者能多有收获;为专业研究人员、院校师生和企业经理人员了解经济金融理论和政策动向服务,也是国外关心中国经济金融进展情况的读者不可缺少的读物。
中国金融年鉴
中国金融年鉴》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学会主办的一部大型资料性、历史性、综合性年刊。1986年中文版创刊,1990年英文版出刊。自创刊以来,《中国金融年鉴》忠实地记录了当代中国金融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内容丰富,数据翔实,是一部具有权威性、专业性、连续性和科学性的大型工具书。《中国金融年鉴》全面、系统地记载了中国的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改革和发展情况。内容涉及货币、银行、信贷、保险、信托、证券、利率、汇率、结算、投资、金融市场等,主要栏目有:经济、金融形势与重要方针政策,金融改革、金融事业的新发展,对外金融往来,各地金融情况,专题材料,金融法规、制度、办法选编,金融大事记,经济、金融统计资料,金融机构名录,附录,并根据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增设新栏目。
中国金融年鉴》为大16开精装本,每卷约200万字,图文并茂,附有目录及索引,便于检索,是金融部门和专业研究必备的工具书,也是收藏金融史料的珍品。《中国金融年鉴》1995年刊中文版在首届中央级年鉴评奖中荣获综合类特等奖
《中国金融年鉴》编委会1986年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编。历任主编为:刘鸿儒(1986年—1989年刊),陈元(1990年—1997年刊),史纪良(1998年刊),肖钢(1999年刊),吴晓灵(2000—2003年刊)。中国人民银行历任行长陈慕华、李贵鲜、朱基、戴相龙曾为《中国金融年鉴》作序。
《中国金融年鉴》日常编辑、编务、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所)《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负责。《中国金融年鉴》创刊至今,已向广大读者奉献了18卷,每卷发行1.7万册左右,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自1999年编辑部开始制作当年电子版光盘并随刊发行,使读者使用更加便捷。
由于实行无库发行,以往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均已无存书可售,为满足广大读者和市场的需求,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于1999年制作了1986—1998年刊电子版光盘。光盘汇集了自创刊以来13年的历史资料,压缩至一张光盘。并对有关条目进行了重新编排,采用了纵横两种检索方式,一方面使读者对历史资料的连续检索更为便捷,另一方面使印刷版的原貌得以完整展现,实现了电子化检索与年鉴典藏性的有机结合。《中国金融年鉴》电子版光盘既是经济、金融、科研、图书馆等单位必备的便捷工具,又可作为完整历史资料加以珍藏。《中国金融年鉴》1986年—1988年刊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1989年刊以后由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出版,中国印刷总公司承印。1989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国内统一刊号:CN11—2609/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1—5841;1994年英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国内统一刊号:CN11—3652/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5607。2003年刊《中国金融年鉴》中文版定价230.00元人民币,英文版定价100.00美元。1986—1998年电子版光盘每册定价1300元人民币。
组织结构
名誉会长:陈慕华乔培新黄达李贵鲜戴相龙胡石英
会长:易纲
副会长:王广谦、王洛林、刘遵义羊子林何界生(女)吴小平吴志攀吴晓灵(女)
秘书长:唐旭
副秘书长:李民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秘书部主任、高级经济师
王大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刘云清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研究员
朱民中国银行行长助理、研究员
朱英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宋先平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
宋逢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主任、教授
陈雨露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教授
赵海英(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副主任、教授
郦锡文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袁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主任、副研究员
詹向阳(女)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SOCIETY FOR FINANCEAND BANKING”。
第二条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金融年鉴(中、英文)》。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
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
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
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
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
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
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
c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d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天津市重庆商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3、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个人会员
1、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
2、个人会员资格
(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
(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
(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
(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
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4)有权退出本会。
5、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定;
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单;
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
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天津市重庆商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作为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人。
(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
(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准登记日为准。
(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2024-03-21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学术研究
组织结构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