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
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Hong Kong)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它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终审法院目前位于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大楼(原最高法院旧址)。立法会迁往新政府总部后,终审法院原址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亦将移交其他部门或圣公会使用。
香港终审法院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取代了英国特权委员会作为香港法律下的最高司法机构。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9条和第85条的规定,终审法院“独立行使地区内的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和香港终审法院规则详细规定了法院的职能和程序。
终审法院的办公地点位于香港中环的终审法院大楼。
机构沿革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时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2021年1月1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祝贺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履新,并承诺继续支持司法机构。
法官
法官的委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2条《法官的专业资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
讼法庭法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
※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以上参考资料
福利及待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获编配官邸,官邸位于香港岛歌赋山道18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坐驾的专用车牌是CJ,是英语Chief Justice的简写。
参考资料
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基本法》的司法判例评析.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基本法》的司法判例评析.2024-10-16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祝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履新.央视新闻客户端-环球网.2021-01-11
目录
概述
机构沿革
法官
法官的委任
福利及待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