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之葆(1869年-1945年),字养泉,号筱梅,陕西三水(今
旬邑县)人。
清代进士出身,
光绪十五年中举,光绪二十一年登进士,历任
庶吉士、刑部
主事、制勘司
员外郎、审录司郎中、法部律学教官、中宪大夫等职。1941年,应毛泽东邀请,担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在生活极端困难之际,为支持
八路军抗日,他典卖衣物捐赠资金,荣获朱德署名的锦旗嘉奖。
11岁在
乾县(今乾县) 应试,
陕西省学政樊介轩评其诗文“志和音雅,理达词明”,以第二名考取秀才,誉满
关中士林。清光绪十五年(1889)中
举人,二十一年(1895)中
进士,以庶吉士入翰林院深造。三年期满,于二十四年(1898)授刑部
主事、奉天司主稿兼总办秋审。
光绪二十七年(1901)赏加四品衔,历任
四川省、直隶司主稿。清廷预备立宪时改刑部为法部,萧任法律馆修,继而又任贵州司主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授制勘司
员外郎,迁审录司郎中、参议厅会办、丞政厅总办。1937年,
陕西省主席孙蔚如聘萧作顾问,继任省主席
蒋鼎文亦聘请,他均坚辞不就。1941年,毛泽东派人持函聘请萧作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萧同意了。接着又在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为边区政府委员。他称赞共产党“宗旨英明,决策宏深,文韬武略,人才济济”。终因年老多病而未能出席边区参议会会议。萧归隐后每时汲水拾薪,饮冰茹,虽稻粱不继,晨夕断炊,却从无愁容怨色,也不受人施舍。1945年10月27日逝世。
为官清正,
宣统元年(1909)京察获一等。翌年,任
云南省考试法官主考官。差竣后,复派考试京师审、检两厅人员襄教官。三年(1911)任法部律学教官,署理法部参议,授中宪大夫,继而晋为通仪大夫。
武昌起义后,因深恶
袁世凯奸诈阴险,西归故里。萧任清中央政府官员14年,办案不避权贵。在奉命审理绥远都统贻谷(蒙古王)被杀案中,不惧王妃与属吏通奸作案、要挟朝廷、大闹法部的嚣张气焰,依法审判王妃与奸夫罪行,轰动京城。舆论称赞他“署清如水,执法如山”。故京师凡有疑难案件长期不决者,多委其审理。任刑部官员之际,常亲自查狱,使憷桓液崴舴浮? 归里之后,息影杜门。隐居县东川飞云洞,教授子侄,不问时政。
甘肃省督军陆仙槎、
河南省督军
胡景翼等请其出山,均一一婉辞。1944年,
陕西省主席祝绍周月送面粉三袋;
旬邑县县长黄肇南赠小麦五石,他均退回。在生活极端困难之际,为支持
八路军抗日,他典卖衣物捐赠资金,荣获朱德署名的锦旗嘉奖。
《续修陕西省通志稿》修撰时,
宋伯鲁任总纂,萧为分纂者之一,后亦引病还山。1935年冬,带病纂修《旬邑县志》,不到两年即脱稿,陕西省主席邵力子大加赞许,决定刊印,终因邵去职未果。萧著有“爱春华书屋诗、文”各二卷,《西曹驳案》一卷,“陶居塾诗、文”各二卷及《余墨录》,均未及刊印行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