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祥,男,
汉族,1963年12月生,
黑龙江省嫩江人,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黑龙江省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22年4月13日,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李洪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其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益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经历
1981.09—1984.09,
黑龙江省农机学校农机修理
专业学生1984.09—1988.07,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人事劳资干事
1988.07—1991.11,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团委书记、党委秘书(1986.05—1988.10,在
哈尔滨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学习)
1991.11—1992.03,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副主任
1992.03—1992.11,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主任(1990.09—1992.07,在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学习,研究生毕业)
1992.11—1993.03,黑河地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3.03—1996.04,黑河市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6.04—1997.09,
逊克县宝山乡党委书记,逊克县东南山区经济开发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7.09—1999.02,逊克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9.02—2002.08,逊克县委副书记
2002.08—2002.10,
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2.10—2004.04,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4.04—2006.05,黑河市爱辉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5—2007.01,黑河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副市级)
2007.01—2012.01,黑河市政府副市长、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
2012.01—2014.04,黑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16.11—2018.12 鸡西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8.12—2019.02 鸡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19.02—2019.05 鸡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9.05—2019.11 鸡西市委副书记
2019.11—2020.01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候选人
2020.01—2021.06 任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6日,中共鸡西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李洪祥当选市委常委。
2018年12月,拟任鸡西市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1月19日,据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03年至2020年,李洪祥在任
鸡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和插手分管的“三供一业”项目15个;借兼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之机,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19个,收受15个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李洪祥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3日,据
黑龙江省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
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洪祥违反政治纪律,不执行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履行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职责,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参加
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洪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职责,长期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上擅离职守,擅权妄为;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大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洪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6月8日,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
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洪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宣判
2022年4月1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洪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益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李洪祥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洪祥先后利用担任
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黑河市副市长,
鸡西市副市长和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和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3万余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