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祥
黑龙江鸡西市政协原主席
李洪祥,男,汉族,1963年12月生,黑龙江省嫩江人,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22年4月13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李洪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其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益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经历
1981.09—1984.09,黑龙江省农机学校农机修理专业学生
1984.09—1988.07,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人事劳资干事
1988.07—1991.11,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团委书记、党委秘书(1986.05—1988.10,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学习)
1991.11—1992.03,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副主任
1992.03—1992.11,黑龙江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主任(1990.09—1992.07,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学习,研究生毕业)
1992.11—1993.03,黑河地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3.03—1996.04,黑河市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6.04—1997.09,逊克县宝山乡党委书记,逊克县东南山区经济开发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7.09—1999.02,逊克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9.02—2002.08,逊克县委副书记
2002.08—2002.10,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2.10—2004.04,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4.04—2006.05,黑河市爱辉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5—2007.01,黑河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副市级)
2007.01—2012.01,黑河市政府副市长、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
2012.01—2014.04,黑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14.04—2016.11 鸡西市副市长
2016.11—2018.12 鸡西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8.12—2019.02 鸡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19.02—2019.05 鸡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9.05—2019.11 鸡西市委副书记
2019.11—2020.01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候选人
2020.01—2021.06 任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6日,中共鸡西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李洪祥当选市委常委。
2018年12月,拟任鸡西市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1月19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03年至2020年,李洪祥在任鸡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和插手分管的“三供一业”项目15个;借兼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之机,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19个,收受15个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李洪祥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3日,据黑龙江省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洪祥违反政治纪律,不执行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履行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职责,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洪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职责,长期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上擅离职守,擅权妄为;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大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洪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6月8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洪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宣判
2022年4月1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洪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益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李洪祥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洪祥先后利用担任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黑河市副市长,鸡西市副市长和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和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3万余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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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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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