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
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实施对煤电油气等能源和新能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核电有关前期工作,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能源有关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