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
政府将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
火耗,即政府将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火耗是中国古代财政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明朝后期,随着白银成为主要流通货币,赋役征收也逐步转换为征银。由于政府滥发纸币引起的通货膨胀以及缺乏统一铸币制度,市场上的白银形态各异,需要通过熔化重铸来统一规格,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折耗即为火耗。
清朝继承明朝的火耗制度,导致问题加剧,民众经济负担加重。尽管顺治已下令禁止私自加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薪酬不足,火耗成为他们补充收入的手段,使得禁令难以彻底执行。火耗的加征不仅给人民带来负担,也成为官员腐败的根源之一。
耗羡归公制度的实施,是清朝对火耗银征收进行制度化管理的一种尝试。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的耗羡归公,将火耗银的征收纳入正式的财政管理体系,旨在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减轻农民的负担,并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这一制度在乾隆十三年被正式确立,各省制定了《耗羡章程》,规范了火耗银的征收和使用。耗羡归公是对火耗银征收的一种规范和修正,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
起源与发展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其名称之确立自明朝有之。清承明制,官员的俸禄低微,正常的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因此额外的津贴是不得不然之事。顺治,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谕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规定,各行省转交至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元宝为一单位,因此行省衙门从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铸成合乎规格的五十两元宝,才能上缴。在镕铸过程中所损耗的银两,则称为火耗。
详细情况
但“火耗”的不断加重引起百姓反对,不利于长治久安。康熙后期不断有大臣上书要求把“火耗”规范化征收与使用。但康熙不愿加税,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后,力图整饬吏治,强化财政,于是实行“火耗”归公和向官员发放养廉银。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
计算方法
商号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缴交一百两银的税赋;若附加火耗十两,此商号实际就必须缴交一百一十两。又如,某垦号按律需缴交一百斤税粮,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垦号就必须缴纳一百一十斤税粮。实际支付耗损之余,全部成为官吏收入。
弊端
一般情况下,地方政权收的火耗通常会比实际损耗多,也就是耗损银两造成损失外,所有地方养廉银及公费亦从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变成合乎法规的附加税。称为火耗的附加税,虽说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标准与数额通常视地方税收与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说了算,因此容易造成贪污情事。
禁令
《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另征火耗,高达百分之二、三十。清代征收火耗率有达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火耗列入正税,留在地方上备用。二、铸造钱币等的损耗。《文献通考·钱币》:“(宋)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参考资料
..2024-04-03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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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起源与发展
详细情况
计算方法
弊端
禁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