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雪峰,男,
汉族,1955年3月出生,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辽宁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
曾任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处级秘书,盘山县委副书记(正县级,挂职),省公安厅政治部常务副主任。
2022年11月消息,
辽宁省公安厅原巡视员董雪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5月消息,2003年至2014年,董雪峰任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主任,锦州市公安局局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多次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多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董雪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2023年5月,董雪峰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5月消息,
辽宁省公安厅原巡视员董雪峰(正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董雪峰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6月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巡视员董雪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雪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雪峰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