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中国湖南岳阳,
汉族,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1992年6月,熊伟本科毕业。之后的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他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完成了硕士学位的学习。1997年,熊伟毕业后留校武汉大学任教,历任助教、讲师。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熊伟成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2002年10月,他破格晋升副教授。2007年,熊伟晋升教授,2008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2005年2月至2007年1月,熊伟作为访问学者前往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2012年3月25日,熊伟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2018年,熊伟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基金课税的法律与政策”的讲座。2023年11月14日,应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熊伟在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为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领域法视角下财税法学的范式革新”为主题的学术讲座。2024年12月13日,熊伟及工作人员于明律楼418室接待了来访嘉宾。双方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两地交流合作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2011年,熊伟被评为“湖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14年,熊伟当选为武汉大学“最受欢迎的好导师”。
人物经历
求学经历
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熊伟在云南大学政治系攻读本科学位。随后,在1994年9月至1997年6月,他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完成硕士学位的学习。
教学经历
1997年,熊伟毕业留校武汉大学任教,历任助教、讲师。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熊伟成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2002年10月,他破格晋升副教授。随后,在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他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
2007年,熊伟晋升教授,2008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曾现任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11年,他被评为“湖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14年,熊伟当选为武汉大学“最受欢迎的好导师“。
2020年,熊伟担任法学院院长。随后,在2023年8月10日起,熊伟教授担任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院长。
学术交流
2005年2月至2007年1月作为访问学者前往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并于2007年6月至8月间访问了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随后,在2012年3月25日,熊伟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熊伟被选为副会长,并负责协助会长管理秘书处工作。
2016年11月26日晚,熊伟在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作了题为“领域法视角下财税法学的契机与挑战”的讲座。随后,在2018年,熊伟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基金课税的法律与政策”的讲座。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副院长叶海波及办公室主任刘东莹一行访问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月23日晚,第四届“大成杯”争议解决诉辩大赛颁奖仪式在深圳博林天瑞喜来登酒店隆重举行。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作为重要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11月14日,应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熊伟在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为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领域法视角下财税法学的范式革新”为主题的精彩学术讲座。
2024年5月7日,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一行莅临京师深圳律所座谈交流。7月19日,熊伟和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院长郭小明分别就“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和“企业涉外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议”开展主题讲座。12月13日,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副院长陈梦及宣传外事秘书尹露于明律楼418室热情接待了来访嘉宾。双方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两地交流合作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社会任职
主要思想
规范税收政策
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量能课税、合比例性、税收法定等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遵循的"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内在契合,可以藉此撬动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量能课税作为税收优惠的重要参考,不能肆意偏离。量能课税之下,税收优惠还需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论证,而这离不开比例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兼具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偿债务同时存在 ,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税收优先权一旦与担保物权竞合 ,则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首先认为 ,中国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会导致抵押权和质权的目的落空 ,因此该基准应改为纳税核定时间。其次 ,留置债权的效力不受纳税核定时间的影响 ,应改为优先于税收受偿。再次 ,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协调 ,应分门别类地进行 ,税收并无必然的效力优势。最后 ,税收征管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法 ,海商法、破产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特别法。
事物本质区分
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主要成就
熊伟,主要研究的领域是财税法、科技法、经济法。
科研项目
科研论文
出版著作
荣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