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力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刘自力,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茅台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经历
1955年4月,刘自力出生。刘自力16岁参加工作即进入茅台酒厂工作。
1998年,原习酒股份被茅台集团兼并后,刘自力即被派往习酒,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这一待就将近13年。
2004年8月-2010年4月 任中国贵州茅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年4月-2011年10月 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年10月,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2012年5月,兼任北京茅台贸易公司董事长;
2012年7月,兼任贵州茅台酒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贵阳茅台贸易公司董事;
2013年3月,兼任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2014年1月,兼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9月,兼任茅台学院(筹)副董事长。
2015年8月,刘自力不再担任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委员、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贵州茅台董事职务,不再代行茅台酒股份公司总经理职责;推荐刘自力担任贵州省酒业技术顾问、茅台集团技术顾问。
2020年3月,退出贵州茅台高管之列。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19年9月,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茅台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刘自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自力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对其问题调查核实时,与相关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在干部的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获得茅台酒经营权,大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自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茅台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自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20日,茅台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自力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2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自力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茅台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自力受贿一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自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案发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公开审理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