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股份电视技术学会(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于1982年在北京成立,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学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单位,推动和组织国内外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影电视技术人才的成长,为建设
社会主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组织宗旨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影电视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影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促进影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影视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会反映影视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影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影视科技工作者服务。
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组织电影电视技术专业的学术交流;
(三)设"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专业奖,奖励在电影电视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人员;
(四)开展国际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
(五)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项目评估、
科技成果鉴定、咨 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技术标准制定和影视设备检测等。
(七)编辑、出版电影电视科技书刊、资料和电子出版物;
(八)组织国际、国内电影电视设备展览和展示;
(九)组织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承担电影电视节目和广告的示范制作。
主要任务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影视科学技术知识,推广
影视技术应用;编辑出版电影电视科技书刊;开展技术和决策咨询,举办科技展览;研究制定影视
技术标准;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
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举办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优秀影视科技人才,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创新精神;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影视技术学会下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科普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和图像专业委员会、声音专业委员会、网络与覆盖专业委员会、化妆专业委员会、洗印与环保专业委员会、放映专业委员会、照明专业委员会和影视美术专业委员会八个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张海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副局长
副理事长 宋宜纯 中央电视台 副总工
副理事长 马炬 国家广电总局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院长
副理事长 高少君 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 林长海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 姚平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EO/博士
副理事长 何涛 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吴会森 北京华傲精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秘书长
黄平刚 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办公室 主任
副秘书长 缪暑金 原中央电视台技术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副秘书长 包峰 广科院北京广研广播电视高科技中心 总经理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英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英文缩写CSMPTE。
第二条学会性质:
中影股份电视技术学会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科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团结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组织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国际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交流、服务与合作;
(五)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技术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
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
技术标准研制,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科技成果及设备展览,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证;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设立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专业奖项等表彰奖励活动;开展国家科技奖励推荐活动;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
科技人员,合法设立的与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技术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等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除外),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相关专业在校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具有积极探索精神,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普通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和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已获得或具有相当于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
科技人员。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交纳会费,可申请为会员。
(3)高级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和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已获得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科技人员,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学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或长期从事电影、电视、广播和网络视听和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工作,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水平、重要贡献、成绩卓著和重大影响者,拥护学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5)外籍会员:对中国电影、电视专业有较大贡献、对我国友好的外籍人士,经科协备案,可成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具有同单位名称一致的相关证书、法人代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可直接在学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有单位盖章的推荐入会申请书、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两位本会高级会员推荐,并附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随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变动,会员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从下一级转为上一级会员。
(3)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放会员证。
(4)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含外籍会员);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交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审议和批准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是:规模适中、有专业代表性、注重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的比例、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三条学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
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受届次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报经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和学术活动的主体。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学会的
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学会申请报备。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全国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学会应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定。每年会费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学会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修改与变更
第四十五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学会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事项经中国科协同意,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会徽
第五十一条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会徽采用
正多边形轮廓构图。构图要素含有“技术”一词汉语拼音字母“J”和“S”,含有电影胶片的片盘和视频录像
盒式录音磁带的盘芯,以及影视信号红、绿、蓝、和黑的原色属性,旋转的构图象征电影和电视技术相互融合,象征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致力于团结全国影视科技工作者,不断推进影视科技创新发展的立意。
会徽下部是学会名称英文缩写CSMPTE,有利于国际交流。
第五十二条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7年8月5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事件
2021年6月,民政部发出公告,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因此,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