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代强
重庆市文强案成员之一
黄代强,出生于1962年2月13日,男,汉族,文强黑恶“保护伞”骨干人员之一,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副总队长。
2003年至2008年,黄代强通过文强妻子周晓亚请托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3年,黄代强受文强“帮助”,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副总队长。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黄代强先后十次送给文强、周晓亚人民币8.3万元及OMEGA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2万元。2010年4月14日,黄代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220万元。黄代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此后黄代强获多次减刑。2017年12月29日,黄代强因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再次获得减刑机会,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人物经历
早期经历
1962年2月13日,黄代强出生。
犯罪经过
2000年至2008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伙同黄代强等骨干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钱财。
2003年至2008年,黄代强通过周晓亚请托文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3年,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代强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副总队长提供帮助。为此,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黄代强先后十次送给文强、周晓亚人民币8.3万元及OMEGA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2万元。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间,贿赂过文强的袁元为逃避治安检查,拉拢黄代强一起“开公司”,帮忙对重庆赛福货运有限公司改装车辆进行注册登记。但黄代强在公司注册之初找人筹钱注资后即把资金悉数撤走,此后袁元一直向“股东”黄代强支付工资。黄代强和前妻离婚后,这笔钱被用作其前妻带小孩的费用,每个月都从赛福公司领取5000元的工资。除此以外,黄代强还兼任九龙坡区天润总裁10年。天润(所有据点对外都是正当的酒店餐营,对内实际上全都是搞的黄、赌、毒)经营期间平均每年的非法所得上千万元,票据因两次故意放火被毁。黄代强在知情人身上强制注入毒品,将其从十几楼推下,使得十几年的经营所得全被他个人非法占有。任职期间,黄代强所缴的枪支从未上交,全部占为己有。
受到处罚
2010年4月14日,黄代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黄代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2017年12月29日,黄代强因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再次获得减刑机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黄代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案件审理
一审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及其手下的所谓“三大金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220万元,对违法所得256.557974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
一审完成后被告人黄代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减刑
此后黄代强多次获减刑,于2012年6月25日获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7月1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2月19日又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应于2025年10月13日刑满。
2017年12月5日,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代强及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审理。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黄代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黄代强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代强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代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黄代强系职务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因黄代强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故而为罪犯黄代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早期经历
犯罪经过
受到处罚
案件审理
一审
二审
减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