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地方司法职能主要以省、府、州县三级官府为依托。在地方司法行政合一、成文法主要是刑法的情况下,清代的地方官员对法律知识有着特殊的需求,他们所适应的研习方式也大不同于近代法律教育。
清代的普通教育以学而优则仕为目的,大多数地方官员是经过科举走上仕途的。在求取功名的过程中,他们的必修课是四书五经,不包括专门的法律知识。按照传统政治的要求,地方官员须保持清正廉明,且能够弭盗安民。然而入仕之后他们会发现,想要博得清正廉明的官声,做到弭盗安民,理讼决狱是不能逃避的责任。面对着层出不穷的
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没有知识准备的官员往往感到无从措手,因此,依靠幕友是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但是,朝廷并不希望地方事务由体制外的人控制,因此要求官员学习法律知识。《御制大清律集解序略》(
雍正三年)云:“先王立法定制,将以明示朝野,俾官习之而能断,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要求“凡士之注名吏部,将民社之责者,讲明有素,则临民治事不假于幕客书吏,而判决有余”。
从客观条件来看,官员本身对法律知识也有着强烈的需求,这种需求并不能因为幕友的存在而消失,而只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首先,找到合适的幕友并非易事,这是由于幕学体制采取传统的拜师学艺方式,讲究地域和血缘关系,因此他们的数量不会很多,精通幕业者就更少。幕友的水平参差不齐,官员并不一定能够高枕无忧。其次,官员总有独立办事之时,“设遇紧要之件,适值幕友回家,或旧友辞去新友未来”,就会陷入被动。特别是公堂问案之时,如果毫无准备,“猝难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而如果熟谙律例,则“可因事傅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即获讼减刑轻之益”。
出于临民治事的需要,
清代地方官员中颇有一些人重视法律知识,认为“平日须将刑名
钱谷本省事例一一熟筹胸中,临事方有把握”。然而官员们又强调,他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与幕友不同,他们不能也不必精通全部律例。《明刑管见录》中“讲求律例”一条上注:“律例不可不读,然官之读例非同幕友,幕友须全部熟习,官则初本未学,及至出仕,要能了然谈何容易?况官之事务纷繁,一日读之,三日忘之,有何益处?要将律例与幕友虚心讨论,于办过案件自然牢记于心。”也就是说,官员只需知道常用律条和典型案例就足够了。
汪辉祖则指出,“官之读律与幕不同,幕须全部熟贯,官则庶务纷乘,势有不暇。凡律例不关听讼者,原可任之幕友。”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审理
刑事案件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
大清律例》。“弼教在于明刑,
陈法因而布令,《律例》一书乃本朝之定典,万世之成宪也”。但是,《大清律例》的条文需要经过解释才能应用,因此经常得到利用的实际上是律学著作。
张晋藩将律学著作分为以下几个系统:一是辑注本系统,代表作有
康熙沈之奇所著《大清律例辑注》、
乾隆万维翰所著《大清律例集注》;二是考证本系统,代表作有乾隆年间
吴坛所著《
大清律例通考》、
光绪年间
薛允升所著《读例存疑》;三是司法应用本系统,代表作有康熙年间
王明德所著《
读律佩觿》、于琨所著《
祥刑要览》;四是图表本系统,代表作有乾隆年间沈辛田所著《名法指掌》、万维翰所著《律例图说》;五是歌诀本系统,代表作有光绪年间程梦元所著《大清律例歌诀》、梁他山所著《
读律琯朗》。何敏亦有相近的分类方法,唯将
张晋藩归于司法应用本系统的便览本独立出来(代表作是
咸丰年间蔡嵩年、蔡逢年兄弟所著《大清律例便览》),并增加比较研究一类(代表作是
薛允升所著《
唐明律合编》、
沈家本所著《汉律拾遗》)。看来,图表本、歌诀本亦可以归入司法应用本系统,而比较本可以归入考证本系统,这样律学著作实际上由三个部分组成:以解释律例为特点的辑注本系统、以考证律例源流为特点的考证本系统和以方便司法实践为特点的司法应用本系统。此外
清代还有一些判例汇编,大多是按律例的内容和顺序编排的,
张晋藩将它们归于司法应用本系统。如
乾隆全士潮校刊的《驳案新编》、
爱新觉罗·旻宁年间祝庆琪、鲍书芸订的《
刑案汇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