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海南省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彭家典(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9.09--1992.08 中南民族学院历史系研究生攻读中国民族史专业(其间:1989年9月至1990年7月在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委工作(下派锻炼))
1992.08--1995.02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其间:1993.11-1994.11在
屯昌县民委挂职锻炼任副主任)
1999.08--2004.06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9.10-2001.1参加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扶贫工作队,2001.09-2002.01在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考入海南省公开选拔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后备干部培训班)
2024年1月消息,经
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纪委监委对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彭家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家典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变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彭家典身为长期在地方担任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廉洁用权,保持亲清政商关系,但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公器私用,大肆敛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
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彭家典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2月,海南省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彭家典(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家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彭家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