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营经济是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所有制形态;狭义的民营经济包括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集体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投资经济。
1942年毛泽东在《
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使用了“民营的经济”一词,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促进了民营经济在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民营经济发展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主要阶段。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空间不均衡性,总体呈东一中一西梯次发展。表现为东强西弱、南强北弱等区域特征,以及在京津冀、
长江三角洲和
珠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高度集聚发展态势。
民营经济为推动中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概念
界定
对于“民营经济”一词,尚未有权威定义,理论界对“民营经济”这一概念一直存有争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学术界对民营经济的含义有过一次大的讨论,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关于民营经济的范围,
经济学界对民营经济的观点是:
广义的民营经济是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所有制形态;狭义的民营经济包括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集体经济、
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投资经济。也有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指由民间个人及社区兴办的各类企业总称,包括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等(统称民营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民营企业有多种形式,但它们有一些共同特征:在
计划经济时期,它们在计划体制之外开辟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它们又处在掌握资源的政府
直接控制之外,以自身的力量参与市场竞争。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历程
起源
“民营经济”一词的内涵争议主要在于对“营”字的解读上。由于民营经济概念产生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王春圃于1931年出版的《经济救国论》一书,他把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与之相对的是国民党政府经营的“官营”企业。1942年,毛泽东在《
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使用了“民营的经济”一词,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这里是把“民营”与“公营”相对使用的,因为当时还没有取得革命胜利,根据地没有国有经济,只有公营经济,但含义上相当于国有经济,当时的营”既包括私人经济也句括各种合作社经济。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
中原地区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恢复过程中一度获得良好的发展,但很快就随着
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运动而转变成为社会主义
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地产生、发展、不断壮大,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发展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主要阶段。
改革开放前
1949年前的民营经济发展缓慢。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私营工商业户约计130多万户,独资及合伙组织占绝大多数,其中公司组织仅为极少数。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恢复生产,国家对民营经济采取了较宽松的态度,承认其地位,维护其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对
私营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一政策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是民营经济产权的法律保障。1949年至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的关键时期,此时的民营经济对增加就业、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背景也使得调整工商业,特别是调整公私关系,具有更深层次的政策意义。这一阶段民营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个体工商业和
私营企业。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被看成异己力量,民营经济被视为是
资本主义的产物,受到排挤、限制或打击,到
改革开放前夕,以国有企业为主的
公有制经济几乎占据所有经济领域。因1958-1960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政府在1961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这次调整中,政府在强化宏观计划管理的同时,不得不允许城乡居民搞一点自由贸易,以调剂余缺,缓解物资的贵乏和人民生活的困难。由于运用了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民经济逐渐回到了平衡发展的轨道上。
1976年以来,由于政策相对放开,在社会的底层,
私营经济又重新出现。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在原则上采取了“看一看”的态度,主要以政策性规范为主,各地的
具体政策措施很不统一。此阶段,
中原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政策和地方政府态度的影响,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依据。
改革发展阶段
民营经济萌芽于社队企业,1978年以后,社队企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并演变成后来的乡镇企业。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
社会主义经济”。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赋予社队企业合法的身份,并对社队企业的所有制、经营管理、税收、分配等十八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农业耕作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释放出大批农业劳动力,为社队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积累和劳动力来源。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规定:“对
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5个以内的学徒”。这个规定实际上允许个体户雇工,雇工可以在7人以内。这就是后来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叫
私营企业”的由来。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和支持劳动者
个体经济“作为
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适当发展。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
私营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经济在法律上得到正式承认。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以
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到世纪之交,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从少到多、由弱趋强,并进入快速国际化发展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
全民所有制和
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
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
从1992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并真正融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提出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这一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保证,注入了强劲动力。从1992年至2002年,民营经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中的亮点。
政策统一
2002 年11 月,十六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七大提出,“
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
2004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中原地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案历时13 年的修改,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
平等保护。2007年10月,十七大首次提出“两个平等”思想,要求“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010年5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对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消除市场投资壁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进入新一轮调整期,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机遇。2012年11月,十八大提出了“三个平等”思想,包括“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
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素平等使用被提高到战略高度。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两个都是”的重要论述:“
公有制经济和
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强调“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大会还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此后,不断推进
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法治化进程。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两个不可侵犯”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民营企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2017年,十九大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同时,第一次在重要会议和文件上使用“民营企业”这个词,代替了“
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传统的提法。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界定了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提出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
2018年是中国
改革开放40周年,但社会出现了“消灭私有制论”、“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言论。在关键时候,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再次表态国家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高度肯定了民营经济的作用,并以“自己人”来定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稳定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快速发展阶段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
2023年7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部署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点任务,包括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与此同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根据
经济形势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稳住经济、促进投资、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宏观政策环境。此后,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
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旨在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见实效。截至2024年9月,中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同比增长3.93%,10余年间增长超4倍。
空间分布的特征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民营经济发展活跃度与区域经济发展质量水平相关。中国民营经济空间差异显著,突出表现在东强西弱、南强北弱等区域特征,以及在京津冀、
长江三角洲和
珠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高度集聚发展态势。
四大区域板块中东部民企经济规模过半
长期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民营经济发达,中西部及
东北地区民营经济体量相对较小,发展质量效益也不如东部沿海地区。从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看,2018年,东部地区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均超过半数,分别占全国的59%和56%;中部地区占比分别为20%和22%;西部地区占比分别为17%和18%;东北地区占比均为4%。
2018年民营企业500强中,东部地区有390家企业人围,占78%;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有53、43家人围,占10.6%、8.6%;
东北地区只有14家人围,占2.8%。从2018年500强企业整体营业收入来看,东部地区为2345.75万亿元,占比为82.3%,较上年增加0.18个百分点;中部地区营业收入规模1.94万亿元,占比为6.8%,较上年下降0.1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营业收入规模2.15万亿元,占比为7.54%,较上年下降0.34个百分点;东北地区营业收入规模0.96万亿元,占比为3.36%,较上年增加0.33个百分点。从整体资产规模分布看,东部地区同样占据绝对优势。
相比之下,
东北地区民营
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从民营企业法人数量及从业人员数量占比情况看,相比2013年,2018年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本保持稳定,而东北地区两项占比均下降了2个百分点。此外,2013~2018年,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法人数量均增加96%以上,东北地区增量较少,增加37.88%;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均有小幅增长,分别增长7.23%、5.56%、4.80%,东北地区则出现了3834%的减少。
南多北少、南强北弱
自2013年以来,南北方经济主要表现为南北经济分化显著,经济发展中心南移进程加快。经济增长“南快北慢”,南方的经济增长增速从2013年开始超过北方且南北差距不断拉大,2018年北方增速为6.3%,低于南方1个百分点。同期,经济份额也出现“南升北降”,南方与北方经济份额占比差距由2013年的14.8个百分点扩大到2018年的23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数量及创新能力更是“南强北弱”,2018年
南方地区企业法人数量是
北方地区的1.9倍,南方地区企业研究与实验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是北方的1.5倍。南北方经济分化很大程度上也表现在南北方民营经济发展分化的特征上。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发展强劲
2018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加总的民营企业法人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占到全国的50%和45%。从民营企业法人数量来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占三区域总和的24%、46%和30%,相比2013年,三区域民营企业法人数量均出现较快增长,其中珠三角增幅最为迅速,5年间增长了186.1%,京津冀和长三角分别增长了88.3%和67.9%。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来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占三区域总和的18%、48%和24%,相比2013年,珠三角占比上升了2个百分点,长三角占比下降了2个百分点。相比于民营企业法人的迅速增长,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相对较缓,2013—2018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新增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分别为6.6%、5.6%和23.2%。
2018年民营企业500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有308家企业人围,占全国的61.6%。从人围企业的整体营业收入来看,长三角最高,为9.7万亿元;从整体资产总额来看,珠三角最高,为9.9万亿元。2019年民营企业500强中,参与
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
长江经济带发展和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分别有89家、152家,100家和97家,分别占500强企业的17.8%、30.4%、20%和19.4%。
民营经济的作用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数量已由2012年底的1085.7万户增长至2023年5月底的5092.76万户,同期民营企业在企业中的数量占比也由79.4%提升至92.4%,是中国经济发展当之无愧的主力军。“56789”常被用来概括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事实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不止如此。如在税收上,自2012年至2021年,民企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已从48%上升至59.6%;在外贸上,民营企业自2019年起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外贸主体,2022年民营企业的进出口规模占进出口总值比重超过50%;在就业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占比已由2012年的32.1%上升至2022年的48.3%。可见,民营经济是稳定
中原地区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不仅具有数量优势,在助推高质量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50%左右,全国65%以上的发明专利、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都来自民营企业。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上也在发挥巨大作用。2023年中国“四新”经济民营企业已经超过2500万户,新经济新业态保持强劲发展态势;在2022年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中,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07家,占比高达81.4%;在2022年全球最具创新力的50家公司中,中国上榜的7家企业全为民营企业。这一系列指标也充分说明民营经济对中国创新发展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中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有力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并成为保障民生、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一方面,民营经济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民营经济虽然在发展初期具有“先天不足”的劣势,但发展活力足,兼具实力、活力、竞争力与潜力,成为中国技术变革和创新的重要力量。中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来自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本身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不少民营企业还通过引领技术变革赋能高质量发展,这使得民营经济不仅是个体生产与经营能力的代表,更对国家发展全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高质量发展不仅不能离开民营经济,还要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赋能效应。
另一方面,民营经济是稳发展、拓新局的重要力量。在国际
世界环境日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民营经济彰显了中国经济韧性。民营企业凭借高质量的产品、灵活的商业模式等优势,表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世界市场份额、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民营经济有助于加快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培育,助力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民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不断优化出口结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使得民营经济不仅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中国名片,也是中国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的先导力量。
市场经济的重要活力
民营经济具有灵活性、创新性和竞争性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活力
细胞。民营经济是天生的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活力的晴雨表,更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在历次改革浪潮中,民营经济总是充当着弄潮儿的角色,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活力。特别是在当前的宏观环境下,民营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更加显著。民营经济以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快速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能够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因而在经济波动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韧性。同时,民营企业的兴衰也直接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关系到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
中国民营企业的创新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质量显著提升,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不断突破,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据中国工商联发布的《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中国民营企业数量在全部企业数量中占比超九成,申请专利数量以及有效专利数量分别占比在八成左右,是吸纳就业、创新发展以及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阵地。现在,随着自身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已经在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中处于领跑地位,为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主要问题
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多措并举支持民营企业困发展,民营经济整体稳步壮大。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改进办法
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好环境成就好企业,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重在优化环境。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从2013年的第96位提升到第31位;企业开办时间由一个月以上压缩到目前的平均4个工作日以内;从2013年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至2022年4月,国务院累计取消和下放1098项行政许可事项。
法治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规则、保驾护航。
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着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
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恪守契约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切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反对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为民营企业开辟更多空间。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等、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随着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要持续健康发展也必须深化改革创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要继续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继续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
着力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视同仁。要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发展政策
2012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
2020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 。
2023年11月,《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布,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