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武,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
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
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专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民事诉讼法学》、《应用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仲裁法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仲裁法学案例教程》,并在《
中国法学》、《
法学评论》、《
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调解在我国是由来已久的传统,至今仍然受到推崇。例如,在当代中国已经形成制度且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调解方式就有诉讼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等。在西方,对于我国的调解制度有“东方经验”之谓,他们对于除了诉讼之外的途径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投入了相当的关注,在提高诉讼效率与寻求诉讼外的替代纠纷解决途径之间,许多国家纷纷作出了现实和明智的选择,即通过努力建造适当的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土壤,现实的制度需求,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众多矛盾,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调解制度这一固有的本土制度资源,实现应有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建立科学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在各种制度价值目标之间达到协调与平衡。同时,关注西方国家的制度发展,研究他国经验,特别是借鉴西方国家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借鉴”,从而保持调解制度长久的生命力和国际影响力。对于上述这些课题,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不过,当前亟需的是在以往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把不同性质的调解制度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并进而收获系统的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