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在名单中。
发展历史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是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直属单位,由全国侨联原主席庄炎林、国家民委原副主任
江家福、海军航空兵司令员马炳芝
中将等领导担任名誉主席。
2014年8月16日,中国艺术家协会书画研究会满归生态文化创作中心挂牌成立。
组织结构
顾委会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
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
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孚凌
主席团
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
罗箭:解放军总装备部将军
王书平: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天津美协主席
副主席
陈 魁: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主任
杨位兴:香港青年交流促进联会会长
秘书长
韦政岳: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常务副主任
副秘书长
梁稳: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副主任
办公室
蒋锦国: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副主任
协会活动
1、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喜迎十八大—永远跟党走”全国名家书画展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运用书画艺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充分表达社会各界对中国共产党真挚热爱和无限深情,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2013年1月在北京举行“喜庆十八大——永远跟党走”全国名家书画邀请展
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运用书画艺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充分表达社会各界对中国共产党真挚热爱和无限深情;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2013年6月在北京
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纪念习仲勋诞辰100周年全国名家大型书画展”新闻发布会
为了纪念伟大的
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习仲勋同志诞辰100周年,深入开展缅怀习仲勋的丰功伟绩,弘扬习仲勋的高尚品德和革命精神,展现人们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深厚感情,弘扬爱国爱党的巍然正气;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严格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本着庄严庄重、节俭朴素、不损害人民利益、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在北京钓鱼台国兵馆隆重举办“纪念习仲勋诞辰100周年全国名家大型书画展”新闻发布会。
4、2013年8月在北京饭店金色大厅隆重举办“纪念习仲勋诞辰100周年全国大型书画展”
正值习仲勋老革命前辈诞辰100周年之际,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北京东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围绕习老诞辰100周年为文化活动主题,“纪念习仲勋诞辰100周年全国大型书画展”活动经过长期的策划和组织,在北京饭店金色大厅终于拉开了序幕。
共同深切缅怀习老在我国革命事业、新中国建设和
改革开放时期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学习习老的高尚品德,继承习老的革命精神,弘扬习老爱党、爱国、爱人民的巍然正气,充分表达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深厚感情和敬意之情。
5、2014年5月在
广州市组织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大型系列文化活动”新闻发布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在
新中国成立65周年即将到来之际,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北京东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决定共同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全国大型书画展”活动。通过书画展览的形式,充分展现伟大祖国成立65年来巨大的变化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推动我国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展示书画艺术名家风采,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
6、2014年9月在北京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全国大型书画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在
新中国成立65周年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北京东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共同主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全国大型书画展”开幕式在北京隆重举行。书画展览充分展现伟大祖国成立65年来巨大的变化和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推动我国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展示书画艺术名家风采,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
出席开幕式的领导及嘉宾有:全国侨联原主席庄炎林、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原司令员马炳芝
中将、国家民委原副主任
江家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局长田润之、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
原焘、国家水利部原常务副部长
张春园、解放军某高等院校崔根峰
少将、解放军某部金子山将军、共青团中央青少年书画院总监、深圳文华藏宝馆馆长陈魁、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副主席杨位兴、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秘书长
韦政岳、北京市文联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吕浩材、国务院新闻办原局长杨建业、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广西秘书处秘书长梁稳等300多人。
7、2015年8月在北京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网络书画展
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牢记历史,勿忘国耻,凝聚民族力量,增强
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励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人才培训基地、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中国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北京东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决定共同联合举办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大型网络书画展》。通过举办大型书画展,追忆历史,缅怀为中华民族独立、
中原地区人民解放献出宝贵生命的先烈,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充分展现中国共产党带领着全国人民与
日本侵略者进行英勇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展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的伟大胜利,敲响了人类追求和平的警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是由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四条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专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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