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刚 ,男,29岁、
浙江省杭州市人,
杭州天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左右,驾驶浙A892E9号
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在
拱墅区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广电集团门口时,撞到走在爱心斑马线上的青年女子
马芳芳(17岁,浙江台州临海人,其男友为安徽阜阳人),该女子经
浙江省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许死亡。
乙醇测试结果显示,魏志刚体内酒精含量为0.36mg/ml,系酒后驾车。据目击司机表示,当时
保时捷车速超过80公里每小时。
简介
魏志刚父亲:魏民轩,共产党员,大专学历。1955年12月出生于
浙江省杭州市。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先后创办了
杭州天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吉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任二家公司的董事长兼CEO。
事件经过
2009年8月4日晚上9点20分左右,
莫干山路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一记刺耳的刹车声划破夜空,在一辆保时捷凯宴的冲撞下,17岁女孩马芳芳惨叫一声,身体飞出20多米,鲜血飞溅在爱心斑马线上。
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的
保时捷凯宴,车牌号为浙A892E9。车内,前座的两只
安全气囊已经全部弹出,车头副驾驶前的挡风玻璃上,有蛛网状的碎裂痕迹。在保时捷车上,有一张
浙江大学的停车证。一名自称浙江大学员工的目击者表示,那不是正式员工的证件。该路段限速60码。
事故处理
有着20多年驾龄的一位市民就住在附近,正好路过。他看到,从保时捷上下来一对年轻男女,男的当时坐在驾驶室,女的坐副驾驶室,看上去都20多岁,没受什么伤。根据目击者描述,男子身穿黄色T恤、牛仔裤,高高瘦瘦的;女子身穿白色背心,挺有气质的,两人的打扮很时髦。
随后交警赶到,对两人做了
乙醇测试。目击者说:“那个女的主动跟交警说,车子是她开的。可刚才我明明看到是她坐在副驾驶位上,这不是撒谎吗?”
交警酒精测试的结果,魏志刚体内酒精含量为0.227mg/ml,系酒后驾车。
拱墅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徐勇说,车不是魏志刚本人的,他自称车是他父亲的。魏志刚的驾照是1999年领的,车内两人自称是朋友,女的姓范。
2009年8月5日,从
拱墅区交警支队获悉,在杭州首条爱心斑马线上,驾车撞死17岁台州临海女孩的
保时捷凯宴车主魏志刚已被
刑事拘留。8月5日上午11点,
杭州市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孙云出现在交警支队,他表示,受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委托,代表杭州市市长蔡奇慰问死者家属。“杭州不会因死者是外地人而加以排斥,一定会秉公办理,给社会和家属有个交代。”
死者后事
事故中被撞的女孩被送到了新华医院。2009年8月4日晚11点,医生已宣布她死亡。死者名叫马芳芳,今年17岁,安徽阜阳人(一说是浙江台州临海人)。急诊室的医师表示,女孩在晚上9点多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随后医院抢救了1小时,由于头部受伤严重,最终不治身亡。
据见者描述,医院里的马芳芳全身盖着白单,只有头部露在外面。她的一头长发上,脸上、齿缝里还残留着许多暗色血块,双腿被夹板加固着。马芳芳的男友在床头痛哭,他说她是来杭打工的。医院已经通知了马芳芳的家人,目前,他们还未赶到。
前科累累
有网友贴出了该车的违章记录:
案件编号 车号 车型 日期 地点 处理状态 案卷当前所在
200906540299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9-3-24 15:45:00 西溪路968号 尚未处理 直属大队车管所受理点
200929761466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9-3-16 10:00:00
西湖区文二西路88号 尚未处理 直属大队车管所受理点
200805100250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5-10 9:20:00 采荷路芙蓉社区大门旁 尚未处理 江干采荷中队 地址:双菱路23号
200811070133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10-31 18:23:00 西溪路1002号 尚未处理
西湖机动中队 地址:文二西路615号三楼
200807190251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7-19 8:32:00 双眼井巷9号 尚未处理 直属大队车管所受理点 地址:电话:
200829760091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7-2 20:35:00
西湖区益乐路38号 尚未处理 西湖机动中队 地址:
文二西路615号三楼
200806180260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6-18 10:45:00 益乐路38号北侧前人行道 尚未处理 西湖机动中队 地址:文二西路615号三楼
200804150640 浙A892E9 小型汽车 2008-4-15 19:22:00 西湖区益乐路38号 尚未处理 西湖机动中队 地址:文二西路615号三楼
评论
(转自浙江台九点半栏目主持人钟山的博客)
今天看了《九点半》节目的朋友都知道,我愤怒的拍案而起,语无伦次的开炮了。这本是一条没有准备的新闻稿,在我刚开始直播今天节目的时候,也就九点半左右,我就听同事在外面说就在电视台门外发生了一起车祸,伤者生死不明。我当时在想也许伤者并无大碍,也就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
当节目进行到40分钟左右,我们第一时间播出了这条新闻,甚至连配音都没来得及上,在我介绍这个现场的情况时,我的无名怒火开始爆发!我的确是一个容易冲动的人,脾气也不太好。只是我真的没想到这次事故就在离直播间这么近的地方!没想到就在是
杭州飙车案刚审结不到半个月的时候!没想到与胡斌案发生的轨迹那么相似!!没想到那条美丽的生命真的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没想到斑马线还挂着“爱心”的名号!!
全世界闻名的旅游城市,号称人间天堂,不到100天将两条美丽鲜活的生命却带进真正的天堂!!天堂里有没有拖着人命的
保时捷和
三菱集团跑车??
在杭州开车和行走,我从来只敢小心翼翼。其实大多数司机比其他城市的司机要更守规矩,但偏偏这座城市的名贵车那么多,偏偏开这些车的人为了给芸芸众生教授更多的汽车知识于是把车开得风驰电掣,夜晚的龙井山上经常能听见飞机的声音,那是名贵汽车发动机的轰鸣!在中国的公路上有那些跑车的施展地么?没有!唯一的理由就是卖弄!就在这些卖弄而嚣张的引擎让
杭州市变得惴惴不安,让杭州顿失
西湖的温柔而显露狰狞的血色!
原以为
杭州飙车案会让杭州消停,没想到才几天?又让悲愤填满了胸口!这无耻的混蛋
保时捷,你开那么快干吗?是上赶着去投胎么!!!
莫干山路是比
文三路更繁华的路段,平时车行很难超过40码,是什么恶魔的速度将那个豆蔻年华的少女撞飞20米?多么美好的生命,她是为了要迎接更灿烂的明天啊,却在那偏叫爱心的斑马线上被无情的绝杀!!!就算有个漂亮姑娘坐在身旁让你魂飞魄散,你不能干点别的?非得要让
杭州市再次因你而为“速度”买单?
我的同事用摄像机清晰地记录的保时捷上那名漂亮姑娘的面容。据说是肇事司机,但更多的人并不相信,有目击者称是事后女子从副驾驶上下来的。也许明天各大论坛又会强调一个新的名词“顶包门”!但我注意到车里这名女子没有哭泣,没有惊慌,没有哀求,甚至没有一丝表情!冷漠地让人觉得胆寒,那是一条和你同样美丽而生机勃勃的命啊,毁灭在你们的坦克里,难道你就可以那样理所当然的平静么?难道你就没有半点恐惧么?难道你坚信你真能摆平这一切么?你还用手试图去遮挡镜头,天真!!你难道不知道你及你身边那个男人以及你们祖宗八代不出三天就会昭示天下么?
今夜
杭州市将会很多人无眠,我只希望那个逝去的美丽生命在天堂里别再流泪!!!别再哭泣!!!
提请批捕
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8月6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报会,称市公安局已经于当天对“8·4”交通肇事案肇事者魏志刚以涉嫌
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根据案情通报,该起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马芳芳是在横穿马路时距斑马线南侧10米左右处被肇事车撞上身亡。 8月4日晚9时26分左右,杭州市民魏志刚驾驶
保时捷越野车,在市区
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莫干山路111号附近时,撞上横穿道路的少女马芳芳,马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有媒体报道称,马芳芳是在斑马线上被撞身亡的。
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管理局局长赵野松在新闻通报会上说,根据3名现场目击者(均系机动车驾驶员,其中1名是出租车司机)的证言以及肇事者魏志刚本人的供述,肇事车行经肇事地点的车速超过了该路段的最高限速。到底当时车速是多少,交警部门已委托质监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同时,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电子监控视频和询问现场目击者,证实被害人马芳芳在横穿马路时距斑马线南侧10米左右处被肇事车撞上。赵野松说,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马芳芳死亡,涉嫌
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据介绍,8月5日晚,
杭州市重点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和行经人行道不按规定避让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截至当晚22时30分,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21起,其中酒后驾驶21起、超速47起、违法记录5次以上且未接受处罚的75辆、工程车交通违法行为37起。赵野松表示,在公安交警部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大力整治的情况下,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仍未受到震动,依然存在侥幸心理,继续顶风违法。交警部门呼吁,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共同担当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同时,也告诫执迷不悟者,继续顶风违法,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和舆论谴责。
四大疑问
疑问一:车速是多少?
车祸发生时,正在附近散步的李岩肯定地说:“当时
保时捷的时速,肯定超过80码。”而次日,杭州公安未对车速作出通报。 2009年8月6日,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3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以及魏志刚本人的供述,肇事车行经肇事地点的车速超过了该路段的最高限速。交警部门已委托质监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具体车速进行鉴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魏志刚酒精含量为0.227毫克/毫升;而5日,公安机关通报该数据为0.36。对此,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解释称,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即对魏志刚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为0.227毫克/毫升,涉嫌酒后驾车。公安机关遂依法将其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验,检验结果酒精含量浓度为0.36毫克/毫升。但不论是哪个数据,魏志刚酒后驾车无疑。
疑问三:肇事车违法记录孰真孰假?
几乎在事故发生的同时,网络已将肇事者魏志刚及座驾的信息公之于众。坊间关于“买违章”的传言不胫而走。经公安机关查验“省统一版违法处理系统”,该车在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间共发生14次交通违法行为,其中11次已处理。未处理3次,分别为高速路超速不足50%一次,人行道上违章停车两次。
疑问四:事故现场是否是斑马线上?
马芳芳被撞时,究竟是横穿道路还是走在人行道上?成为疑问之核心。
2009年8月5日下午,杭州公安通报称,“
保时捷撞上横穿道路的马芳芳”;立即招致“扭曲事实”的声讨。 (2009年8月6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安机关播放了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两处监控录像。监控一正对人行道。21点25分22秒,马芳芳出现在画面中,正沿
莫干山路由北向南行走,路过人行道时并未穿过马路,而是继续前行。25分42秒,走出画面。26分11秒,画面显示通过车辆停止,路边车中有人走出观望。此时,事故发生。监控二也显示,
马芳芳被撞时未在斑马线上。
杭州市交警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电子监控视频、询问现场目击者后证实:马芳芳在横穿马路时距斑马线南侧10米左右处被撞。然而,马芳芳在人行道附近区域被撞死的事实无法改变。
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8月7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杭州“8·4”交通事故肇事人魏志刚已经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发布会上同时公布车速鉴定结论,肇事车车速为每小时74至83公里,属于超速行驶。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
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诚民表示,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
杭州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立即组织人员审查了公安机关收集的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报告等各种证据材料。讯问了
犯罪嫌疑人魏志刚,听取了他的供述和辩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毫克/毫升),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每小时74至83公里(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对横过道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线的行人马芳芳,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
交通肇事罪。刘诚民说:“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于8月7日下午依法对魏志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记者了解到,随着事故责任认定出台,事故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也正在进一步进行。
审查起诉
2009年8月10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8·4”交通肇事案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以魏志刚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后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级管辖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8月11日,将该案交由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
2009年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
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各界群众近80人旁听了庭审。新华社、浙江日报等媒体记者到庭旁听报道。庭审结束后,拱墅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经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刚酒后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回
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新城的租住处。当晚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
莫干山路111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致使车头
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芳芳。马芳芳被撞至引擎盖并与
挡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车辆前方路面。事发后,被告人魏志刚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马芳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0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经鉴定,魏志刚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74至83公里之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魏志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备从轻情节并适用
缓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辩护人认为,魏志刚有自首情节,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宣读了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具的请愿书,马芳芳亲属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魏志刚虽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魏志刚无视交通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驶,行近人行横道未减速,肇事致距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的被害人被撞弹离,越过人行横道,再跌至路面,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志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亲属积极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魏志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适用
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