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是一种针对特定产品在生产、进口或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流转额征收的税种。在中国历史上,产品税有着悠久的传统,
周代时期的“山泽之赋”已经具有对物课税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实施过多种税种,其中包括对产品征税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等。产品税在中国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收入占整个税收的一半左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
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产品税退出中国税制历史舞台。
产品税的征税范围最初较广,涵盖几乎所有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林、牧、水产品。随着增值税的推广,部分工业产品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产品税的征税范围有所缩小。截至1991年4月,产品税仅保留了少数税目。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区间为3%至60%。
产品税的计税方法根据应税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类,包括一般计税规定和特殊计税规定。一般计税规定主要涉及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的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特殊计税规定则针对一些特殊情形,如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等,规定了相应的计税方法。
产品税的减税免税可分为长期减免和临时减免两种类型。长期减免指
税法明确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措施,而临时减免则是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相关
税务机关批准的临时性减税或免税。
为了适应
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求,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
外贸企业和其它单位进口产品的纳税义务以及进口产品的免税范围。此外,还规定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