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民(1897—1979),原名周骏,
合肥港振飞,安徽省
庐江县大化乡(已并入
乐桥镇)陡岗村人;早年曾在家乡兴办兢存小学(后为县立
陡岗小学),后到外地工作,常寄图书、教具资助该校,暮年常以书信询问办学情况。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周新民任国民党安徽省党部委员、书记长,坚决执行
孙中山三大政策,拥护北伐战争。1947年10月
中国民主同盟被迫解散后秘密到香港。次年1月参加民盟中央一届三中全会,任代理中央秘书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全国政协秘书长、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秘书长等职务。
民国11年赴
明治大学研究院攻读法学,回国后在皖省立法政专门学校任教。民国15年(1926)加入中国共产党。在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任
中国国民党(
左派)
安庆市党部执委、安徽省党务执监委员会候补执委兼书记长,积极执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安徽的大革命运动作出贡献。
蒋介石在即席讲话中,散布同北洋军阀妥协言论,周新民在会以致答词方式,据理予以痛斥,明确指出:“合作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与流氓、政客同流合污,国民革命对外要打倒列强,对内要铲除军阀,我们决不能与军阀妥协。”发言结束,全场鼓掌,一致赞同。蒋介石勃然色变,未终席即拂袖而去。周因此而遭到了蒋介石的通缉。
30年代中期,周新民在
上海市协助沈钧儒等筹建上海各界救国会,是救国会的发起人之一,以后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派,长期从事地下工作,在河北训政学院、
上海法政学院、
复旦大学、
云南大学、
香港达德学院任教。
民国27年(1938)遵照董必武的指示,周回到安徽,在第五战区民众总动员会工作,并任安徽省总动员会委员会组织部副部长兼总干事。民国31年在重庆加入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前身),民国33年被选为民盟中央委员,民国35年随民盟总部迁往上海、南京,为维护“
双十协定”,实施政协决议,发展民盟组织,而奋不顾身地工作。
民国37年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助沈钧儒先生恢复民盟总部,公开声明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秘书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沈阳市副市长、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委兼组织部长、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率代表团出席
匈牙利国际法学会第五次大会,是第一至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一和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奋斗一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
著述有:《民法根论》、《亲属继承》、《物权》、《债权》、《
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讲话》、《中国民主同盟简史》等。
周新民为
中原地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奋斗一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
中国小康网评
周新民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
中国民主同盟杰出的组织者和开拓者,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周新民的一生,是为党、为人民的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一生。他立志勤学业有成,
岱鳌山下出精英;投身革命寻真理,抗日救亡涌赤诚;艰险不言纾国难,功勋屡建耀民盟;法学硕果誉中外,品德留芳励后生。——吕金成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