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云同(1491—1570)字汝雨,号退斋,城关后(今
莆田市城厢区英龙街)人,生于明弘治四年(1491年),为林苇后裔。
云同办事勤勉,船随到随发。每遇大风,即使是夜半,也披衣开钥,不使船泊浪涛中,商人无不感动。他课税充分及时,曾将额外课得的千余缗全部上缴。旋
礼部祠祭司
员外郎,转
浙江省提学事。他执法至严,时宰相
张璁替他的女婿请补膳
生员,他坚决不准。后补
河南省佥事、
广东省提学副使,功令一如浙中。继升浙江左布政。时浙江有玉金箔案,首犯已判死罪,有人贿宰相
夏言,转请
巡抚求脱。云同正色:“官可免,此囚不可出。”即令伏法,夏言恨之。
夏言罢官后,云同擢都察院右副
都御史,巡抚湖广。适
沅州、
辰州有兵事,督府檄文取行粮数十万。云同以楚地连年歉收,奏请朝廷贷输边岁例粟15万石,楚人感戴。在楚的宗室、亲王,凡有骄恣不法的,云同都依法制裁,绝不宽免。有其属县人李廷春贿
严嵩之子
严世蕃升为内台,云同疏摘其状。严世蕃反诬,湖广巡捕白其真相,李官被罢。云同以严嵩柄国,无心仕进,乃在湖上构屋,在那里读书,不肯复出。
隆庆元年(1567年),严嵩伏法。云同被用为刑部右侍郎,转南京都察院右
都御史,掌院事。任内,刊立会约,节浮费、禁苛礼,去奢就俭,风气为之一变。次年,升
南京市工部尚书,云同两疏请退,诏旨慰留。隆庆四年(1570年),江南水灾,云同奏免江南十县税额的一半。同年,云同升南京
刑部尚书,卒于任上,时年79岁。赠太子少保,谥端简。
云同秉性孝友,律己谨严,尝爱
孟子“人有不为而后可以有为”之言,终身佩服,不失尺寸。读书时他曾题壁云:“宁饿死,不为不廉之夫;宁布衣,不为干进之士”。著有《读书园诗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