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合同,是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建设工程的一方被称为承包人,验收工程并支付报酬的一方被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当法律未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特别规定时,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了不动产,这通常涉及到对土地利用的
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自行约定。其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筑工程合同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法律地位
平等原则、合同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以及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一般在
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果勘察、设计由同一单位完成,可以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如果是由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在多个设计单位参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发包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选择发包给多个单位分别承包。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发包人负有连带责任。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完整性,法律禁止总承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有关
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此外,还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必要准备、按时按质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及时进行验收等。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监督、按时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资料及竣工图、负责保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