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园协会是由全国动物园、水族馆(包括有动物展区的公园)关心和支持动物园事业的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展历史
中国动物园协会成立于1985年10月。它的前身是全国动物园科技情报网。
全国动物园科技情报网成立于1978年8月。当时全国有规模的动物园大致有90多家,展出动物500多种,在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医疗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提高动物园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的完成动物园承担的社会责任,成立了这个情报网;情报网为当时的动物园技术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科技成果推广、国外动物园先进技术介绍、反映行业动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期间,共编辑《中国动物园年刊》5辑;《中国动物园通讯》22期;《国际动物园简讯》4期;召开各种技术交流会、座谈会多次。为中国动物园协会的成立创造了条件。
1985年,随着动物园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情报网”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根据各动物园和有关专家的建议,经国家经委同意,于当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动物园协会成立大会。选举了中国动物园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秘书处、组织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1989年1月在成都成立了大熊猫繁育技术委员会。编辑的专业刊物改为《动物园》和《
中国动物园论文集》,后者为正式出版书籍。
1990年6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动物园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秘书处、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大熊猫繁育技术委员会。
1995年10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动物园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秘书处、珍稀濒危动物保护管理部、科普教育编辑出版部、大熊猫繁育技术委员会、鹤类保护协调委员会、
华南虎保护协调委员会。
2003年2月在
厦门市举行了中国动物园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组织机构设置包括:秘书处、管理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大熊猫繁育技术委员会、科普教育编辑部。
20多年的工作中,协会在动物园的濒危物种保护、研究、繁育、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12种濒危物种建立了谱系,其中4部成为国际谱系,协助一些地方单位成立或在资金上资助了物种繁育基地的建设。通过举行各种会议、编辑出版各类书籍为动物园的技术交流提供了条件。在会员单位中大力推动公众教育工作。1995年翻译的《世界动物园保护策略》为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多年来,协会与许多世界保护组织就濒危物种的保护、研究、教育等,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尤其是在大熊猫、
华南虎、鹤类等物种的保护从技术、管理、繁殖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动物园管理的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动物园、水族馆和有动物展区的公园及动物园工作者,协助政府加强动物园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繁育;组织协调各动物园间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推动中国动物园事业的发展。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特别是珍惜、濒危动物的移地保护,为促进动物园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主要职责
1.管理、科研、饲养技术交流活动;
2.国际交流与合作;
3.科普与教育活动;
4.科技咨询。
组织机构
中国动物园协会现行组织机构是协会第三届理事会2002年5月30日通过的并报民政部批准:
中国动物园协会大熊猫繁育技术委员会
中国动物园协会管理工作委员会
中国动物园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
中国动物园协会科普教育编辑委员会
中国动物园协会大熊猫及珍稀
动物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2004年民政部批准成立)
理事成员
第一届第一次 1985年10月——1988年6月 理事数量:91人
副会长:谢文清、汪松、甘伟林、李杨文
秘书长:李杨文
副秘书长:陈克立、顾文仪、杨雪芝、吕向东、仇秉兴
法人:储传亨
第一届第二次 1988年6月——1990年6月 理事数量:91人
会长:储传亨
副会长:谢文清、汪松、甘伟林、李杨文
秘书长:李杨文
副秘书长:陈克立、顾文仪、杨雪芝、吕向东、仇秉兴
法人:储传亨
第二届第一次 1990年6月——1992年5月 理事数量:114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张树林、汪松、甘伟林、李杨文、严玲璋、柳尚华、张安居
秘书长:李杨文
副秘书长:郑淑玲、顾文仪、张词祖、吕向东、仇秉兴、黄阜齐、何光昕、陈振中、邱铁岭
法人:柳尚华
第二届第二次 1993年5月——1995年10月 理事数量:114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张树林、汪松、甘伟林、李杨文、严玲璋、柳尚华、张安居
秘书长:冯友谦
副秘书长:郑淑玲、顾文仪、张词祖、吕向东、仇秉兴、黄阜齐、何光昕、陈振中、邱铁岭、王梦虎
法人:柳尚华
第三届第一次 1995年10月——1998年7月 理事数量:118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张树林、汪松、甘伟林、李杨文、严玲璋、柳尚华、张安居、张群芳
秘书长:冯友谦
副秘书长:郑淑玲、顾文仪、施新泉、苑光烈、王梦虎、黄阜齐、何光昕、高凤歧、王志学
法人:柳尚华
第三届第二次 1998年7月——1999年1月 理事数量:118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张树林、汪松、张群芳、宗英、
胡运骅、柳尚华、张安居
秘书长:郑淑玲
副秘书长:张金国、顾文仪、施新泉、苑光烈、王梦虎、曹克民、何光昕、卢福广、梁润添
法人:柳尚华
第三届第三次 1999年1月——2003年2月 理事数量:118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张树林、汪松、张安居、宗英、严玲璋
秘书长:谢 钟
副秘书长:张金国、熊成培、施新泉、孙国昱、王梦虎、曹克民、田裕中、卢福广、梁润添、赵庆国
法人:柳尚华
第四届 2003年2月——2005年7月 理事数量:132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刘锡庆、刘英、张群芳、王孝泓、刘楚雄、张安居、马必友、吴兆铮、熊成培
秘书长:柳尚华
副秘书长:李翠华、谢 钟、李 亮、王培明、景长顺、唐祝林、田裕中、王进军、庄劳动、沈管成
法人:柳尚华
第四届 2005年7月——2006年7月 理事数量:132人
会长:柳尚华
副会长:刘锡庆、刘英、张群芳、王孝泓、刘楚雄、张安居、马必友、吴兆铮、熊成培
秘书长:柳尚华
李翠华、谢 钟、李 亮、王培明、景长顺、唐祝林、田裕中、王进军、庄劳动、张天来
法人:柳尚华
中国动物园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理事数量:134人
(2009年6月15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第二次——第四次会议增改选)
会长:郑坤生 中国动物园协会
副会长:
呼忠平 中国动物园协会
陈蓁蓁 中国动物园协会
秘书长 呼忠平(兼)
中国动物园协会副秘书长名单(2009年6月15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第二次——第四次会议增改选)
李翠华 中国动物园协会
谢钟 中国动物园协会
入会条件
要求:中国动物园协会章程中,有关单位会员的入会要求,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包括: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动物园、具有一定规模动物展区的公园,以及从事野生动物移地保护工作的有关单位。
程序:中国动物园协会章程中,有关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也有明确说明。内容包括: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通告全体会员。
各入会申请时,需要填报《中国动物园协会入会申请》一栏表,根据本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向协作区组长单位提交申请。协作区组长单位将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并在当年将该协作区所有的申请单位统一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将汇总全国的入会申请,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当得到理事会通过后,协会秘书处将通知各新入会单位。会费交纳方式及标准,请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在提出申请时,请认真阅读《中国动物园协会章程》,其中有关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有具体说明,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执行,是保证会员单位与协会之间进行有效互动,发挥协会积极作用的基本保证。
会员单位
以下名单是在2006年协会会员的基础上,去掉后来已经不存在的动物园以及2011年中国动物园协会第一批清退的21家会员单位、第二批清退的28家单位后的会员单位名单(已调整),比较完整。
东北地区
华北地区
华东地区
中南地区
西南地区
西北地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动物园协会
英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ZOOLOGICAL GARDENS
英文缩写:CAZG
第二条 本协会由动物园(包括设有动物展区的公园)、关心和支持动物园事业的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动物园管理的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动物园及
动物保护工作者,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动物园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组织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科学、技术活动;推动
中原地区动物园事业的发展,为促进动物园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部门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
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C座6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宣传动物园的功能、作用,组织会员开展保护教育、科学研究、技术交流。
(三)开展有关动物园发展规划、管理及动物饲养、繁殖、动物交换等业务的咨询活动。
(四)组织拟定动物园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与支持会员单位的珍稀、濒危动物保护工作,促进综合保护的发展。
(六)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友好联系,推动国际间的交流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动物园的保护教育、科技信息资料和书刊。
(八)在行业内推荐、奖励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和协会工作人员。
(九)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单位会员为动物园、具有一定规模动物展区的公园,以及从事野生动物移地保护工作的有关单位;
5. 个人会员为动物园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经协会推荐或派遣,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和业务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科学研究、保护教育、宣传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
(七)团结、培养、教育热心动物园工作的积极分子和青少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中的理事,由单位推荐在职人员担任。如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同时退出理事会;担任常务理事的,也一并退出常务理事会。其接替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同意并经其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聘用、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报经会长同意后,予以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年6月15日第五届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