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初期遗存,墓主人为
商汤,在薄城北郭东三里。《史记正义卷三·本纪第三》引《
括地志》云:“薄城北郭东三里平地有汤冢。”按:在蒙,即北薄也。
《左传》:宋城皆以所向之邑名其门,而北曰桐门,因虞城南五里有桐邑地矣,在城东亦数十里,即《
孟子》所谓放太甲于桐者。汤自
商丘市迁亳,《孟子》谓:“汤地七十里。”《左传》谓:“宋居商丘,有旧及桑林之门。”《书大传》:“汤祷于桑林之社。”桑林亦商丘地名,当即在旧墉之内,其地自契以来居之。有先人之庙社在焉,汤必不舍之而远徒。汤自商丘迁于亳,犹武王之去丰迁镐也。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
太甲之书曰,王桐宫居忧。此古人庐墓之始。【雷氏曰】桐与汤墓无涉。桐,亳东之邑,即《续汉郡国志》所云桐亭。左传,凡宋城诸门,皆以所向之邑名之。北曰桐门,即因
虞城县(今虞城县
利民镇)南有桐邑也。韩诗外传曰,汤葬于征。今
扶风县征陌是也。
曾子问,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向墓而为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此古人祭墓之始。
阎若璩《
尚书古文疏证》卷四○第六十:《
孟子》“
太甲颠覆汤之典刑,
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一段,玩其文义,自以伊尹放之于桐三年为句,于桐处仁迁义为句,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为句。盖太甲被放后三年始悔过,又三年惟伊尹训是听,盖凡六年始复归于亳,践天子位焉。亦犹
孟子“昔者
孔子没”一节,有两三年字。《史记·孔子世家》谓
端木赐凡六年然后去是也。虽《
殷本纪》载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
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首三年字指初即位后,不指被放之后,与《
孟子》少异。要为六年之久,复辟亲政,则与《孟子》无异。古大臣格君非之难如此。伪作古文者,生于
魏晋间,时皆以《书序》为孔子作,故所撰二十五篇尽依傍之。此《序》则云“太甲既立,不明,
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遂将放桐事撰于上篇中。三年复归事撰于中篇中。以合《书序》而不顾不合《孟子》。夫
姬诵幼而即位,未闻失德若
太甲比,然且一闻流言,听
周公居东二年,罪人已得矣。又后《》之诗已见矣。犹未悟也,直至风雷示变,然后迎公以归。曾谓太甲固颠覆典刑者,才放
桐宫,而即翻然改悟,有如是其易乎哉。
按《
殷本纪》注引
郑玄曰“桐,地名也。有王离宫焉”似注《书序》之语。宫字则从《
史记》得来,初不指桐,为汤葬地。
魏晋间孔《传》出,始有是说。愚谓此说果真,是
刘彻时已知汤葬处矣。奈何博极群书如刘向告成帝犹曰“
商汤无葬处”乎。盖直至哀帝建平元年,大司空
御史长卿案行水灾,因行汤冢,始得之。刘向固不知也。向且不知,而谓
孔安国知之乎。其谁欺。
又按
赵岐注桐为邑,亦不云是葬地。余读
东汉《
郡国志》,梁国有
虞县,有
薄县。虞则有空桐,地有桐,地有桐亭,薄下注云:有汤冢。虽相去未远,判然各为一县所有,岂得指桐为
汤陵墓地乎。缘孔《传》欲附会
太甲居近先王,则训于义,至生此说。后儒见有居忧字,并谓
桐宫乃谅阴三年之制,非关放废,显悖《
孟子》,尤为怪矣。
又按亳有三:一南亳,后汉梁国
谷熟镇,是汤所都也。一北亳,梁国蒙县,是即景亳汤所盟地。一西亳,
河南郡偃师区,是
盘庚之迁都也。
郑玄谓汤亳在偃师。
皇甫谧即据《孟子》以正之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即今梁国宁陵之葛乡也。若汤居偃师,去宁陵八百余里,岂当使民为之耕乎。亳今谷熟县是也。其说精矣。《
史记》注谓汤即位都南亳,后徙西亳。余即如皇甫谧以正之曰:放
太甲于桐,桐在今
虞城县,去偃师亦八百余里,
伊尹既以身当国于偃师,又焉能时时于桐训太甲乎。仍属谷熟方近。或曰:注曷由而误。余曰:误自《史记》正文。正文云,盘庚渡
河南省,复居成汤之故居。《注》遂谓汤亦曾都
偃师区,以实其说。不知《盘庚》三篇,一则曰新邑,再则曰新邑,曷尝有复故居字面。止下篇云,古我先王,将多于前功,适于山。蔡《传》谓先王即汤,适于山即往于亳殷。亳殷三面依山,郑氏谓东成皋,南轩辕,西降谷是也。汤复往居此,不知此原泛言,古者我之先王将欲多大于前人之功,是故徙都,而适于山险之处。如上所迁五邦多是,非必定指汤。或曰:即指汤,汤或者曾有意亳殷,山险往视之。如
姬发告
周公,营周居于
洛邑,而后去。后成王卒成其志,周则仍都
丰镐遗址。商或类此,故当日致有三亳鼎称,二在
南梁,一在河洛之间,俱不出邦千里之外,非必汤亲身徙西亳,若徙西亳,终无以为《孟子》于桐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