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赵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邯郸市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一)执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