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
河北邯郸国家行政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赵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历史沿革
1945年10月5日邯郸城获得解放。邯郸市解放后,邯郸县城始建为邯郸市,直属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政府(政府设在邯郸市)。
1949年3月,撤消邯郸市,降为邯郸镇,同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设立了邯郸专区,邯郸镇划归河北省邯郸专区管辖。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邯郸镇仍为邯郸专区专署驻地。
1952年12月22日,邯郸镇复升为邯郸市。
1954年改省辖市。
1956年峰峰矿区并入邯郸市。
1983年邯郸县并入邯郸市。
1984年改为省辖市。
1986年武安市(后改市)划归邯郸市
1992年邯郸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撤消邯郸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邯郸地区所辖各县划归邯郸市管辖,称邯郸市。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邯郸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樊成华:邯郸市委副书记、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张才:邯郸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
张学军邯郸市副市长,民进省委兼职副主委、邯郸市委主委
徐科华:邯郸市副市长
赵洪山:邯郸市副市长
张永新:邯郸市副市长
王健:邯郸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政府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水利局
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林业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人防办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市气象局
邯郸仲裁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供销社
市贸促会
市投资促进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下辖政府
丛台区人民政府
复兴区人民政府
邯山区人民政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肥乡区人民政府
永年区人民政府
武安市人民政府
鸡泽县人民政府
邱县人民政府
曲周县人民政府
馆陶县人民政府
涉县人民政府
广平县人民政府
成安县人民政府
魏县人民政府
磁县人民政府
临漳县人民政府
大名县人民政府
参考资料
市长之窗.邯郸市人民政府.2023-01-04
市政府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08-1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现任领导
政府部门
下辖政府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