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六)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执行本院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
(八)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九)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十)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而又需要本院执行的案件;受理外省高级法院和省内中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管辖的赔偿案件。
(十二)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三)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开展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报道工作,运用审判活动教育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
(十五)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统一编报法院系统财务、装备计划,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法院系统对外交流。
(十六)负责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七)按照分工,做好禁毒的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工作。
机构设置
1.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共26个(含挂靠机构2个、二级内设机构3个):
(1)审判业务部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一庭(执行局内设机构)、执行二庭(执行局内设机构)。
(2)审判辅助部门:执行局(副县级机构,下设3个二级机构)、指挥中心(执行局内设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鉴定处。
(3)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加挂司法行政处牌子)、政治部(副县级机构,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牌子)、监察处、工会委员会。
2.黄冈市直机关工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1个:机关党委。
3.其他机构设置情况:
龙感湖管理区人民法庭(派出机构)、法官培训中心(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