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卒中学会
卒中防治工作者结成的学术组织
中国卒中学会(Chinese 脑卒中 Association,CSA),是由全国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学会杂志
《Stroke \u0026 Vascular Neurology》
组织结构
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王陇德 院士
会长
赵继宗 院士
常务副会长
王拥军 教授
副会长
葛均波 院士、纪立农 教授、董 强 教授、徐安定 教授
秘书长
张 茁 教授
常务理事
(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序):
曾进胜、陈康宁、董强、葛均波、郭力、何俐、胡波、霍勇、吉训明、纪立农、李铁林、罗本燕、缪中荣、牛小媛、彭斌、苏定冯唐北沙、汪昕、王晨、王柠、王硕、王伟、王拥军、吴世政、谢鹏、徐安定、徐运、许予明、杨弋、张朝东、张通、张茁、赵钢、赵继宗、赵性泉
第二届理事会领导名单
会长:王拥军
副会长:卢德宏、葛均波、董强、纪立农、王彩云、徐安定
监事长:樊东升
秘书长:王枫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学会行政、人事、后勤、综合协调等工作;
组织部
负责分支机构(分会)、会员等管理工作;
学术会务部
负责继教和培训项目、会议等管理工作;
国际合作部
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等工作;
期刊部
负责系列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
财务部
负责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临床研究部
负责科研项目的设计、执行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工作职责
秘书长会议
1、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参加;
2、秘书长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
3、办公室主任列席秘书长会议并记录,对决策的事项负责督办,必要时请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4、会议内容:
(1)通报各自主管工作情况;
(2)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
(3)听取某些部门工作汇报,并研究作出决定;
(4)讨论准备请示会长、主管部门领导以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意见和文件;
(5)其他必须讨论的问题。
5、所有讨论问题记录并存档,决议由办公室行文并督办。
秘书长办公会议
1、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和主持,各部室负责人参加;
2、秘书长办公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
3、办公室负责召集和记录,写出纪要存档备查;
4、会议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文件;
(2)传达落实秘书长会议决定,部署落实具体工作事项,通报近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3)通报并讨论重大事项决策;
(4)其他必须讨论的问题。
5、所有讨论问题记录并存档,决议由办公室行文并督办。
分会名单
中国卒中学会脑血流与代谢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脑卒中康复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神经介入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遗传学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医疗质量规范与促进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转化医学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重症脑血管病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脑血管病高危人群管理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移动医疗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中西医结合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脑血管外科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免疫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脑静脉病变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全科医疗与基层医疗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护理学分会
中国卒中学会急救医学分会
组织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1月18日经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脑卒中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部门制订卒中防治、保健和公共卫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卒中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开展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卒中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卒中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三)加强国内外相关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规定并经批准,评选、奖励卒中医学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五)推广卒中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展览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六)为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卒中医学、科普期刊、书籍等,建设专业学术交流和健康教育网站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每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的评选、奖励、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义诊平台
2020年2月26日,从中国卒中学会了解到,为解决疫情期间卒中患者就医和复诊需求,减少线下就诊带来的流动,避免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中国卒中学会神经介入分会搭建了“同心战‘疫’ 关爱卒中”线上视频义诊平台,为患者提供免费在线医疗服务。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学会杂志
组织结构
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
机构设置
工作职责
分会名单
组织章程
义诊平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