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2012年调整的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即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是国际惯例。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等。
出口退税在改革开放前,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中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中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并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反映为进出口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其类别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退还出口产品企业进口原料或半成品时发生的进口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的变化会对一般贸易出口带来较直接的影响。而对加工贸易而言,影响极小。在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影响下,一些商品的贸易方式可能会从一般贸易方式转向加工贸易方式。同时出口退税率变动与出口贸易变动大致呈正相关关系。下调或取消出口退税将直接降低企业的出口利润率,必然对该类产品的出口具有抑制作用。但是对于不同的商品,退税的抑制效果不同。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通常具有时滞性,这也就意味着,出口退税政策制定以后不会很快地显露出政策效果,短期内出口量的变动往往是由于别的因素造成的。
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中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中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中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并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1950年12月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奖励输出,照顾出口无利产品,国家在修正《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制定实施细则时,补充规定了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并于1950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生效。当然,这时的出口退税并不是适用于全部出口产品,而只是对出口无利的部分产品实行。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为了适应由于公有制经济已占绝大比重,税收与企业的关系已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分配关系的新形势。国家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加以合并,改成工商统一税,于1958年制定并实施。在制定和实施工商统一税的过程中,为简化退税手续,决定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1966年前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中国对外贸易由出口盈利转为严重亏损。为扭转这种局面,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补贴出口亏损。此项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与外贸部积极协商,决定对出口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率确定综合退税率,产品出口后按照出口金额和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财政部统一退付外贸部。
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73年中国进行了以简化工商税制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把已经十分简化的税制又做了进一步简化。反映在进出口税收上,则是对进口产品不征税,对出口产品既不减免税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企业与财政部统算。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反映为进出口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面对这种情况,若继续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必然导致进口失控,而出口亏损过大,影响出口创汇。因此,1980年底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减免税负。
1983年为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进出口税收工作,以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针对当时中国电子产品进口失控、国内新兴电子工业发展缓慢和国内日用机械产品积压,急需开拓新的销路等情况。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金笔、圆珠笔等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85年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为增强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和对出口产品退、免税办法。这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99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同时,针对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本着维持原有政策不变的原则,又专门制定并实施了对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的规定。另外,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与内资公司适用相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在国家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严重等,使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一些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为此,1995年3月,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严格规范了退税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这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出口退税机制。
1997年以后,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中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稳定下来。只是对退税商品的范围和退税率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微调,对中国的外贸出口和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并成为中国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放弃使用汇率工具而积极使用出口退税工具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凸显了出口退税政策在中国进出口贸易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2008年和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出口创汇下滑,中国第四次提高出口退税率。
2023年12月6日,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实施差别化、分类化管理,鼓励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等优势产业,激励企业从事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优化产品结构以及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的目的。
2023年,受国际贸易形势向好影响,中国累计办理出口退税约1.8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跨境服务,更好支持对外开放。创建“税路通”品牌,推出99个“走出去”税收指引等4类跨境投资税收知识产品,全年累计向13万余户跨境纳税人定向推送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红利账单,不断提高对外贸易投资的便利性。多举措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更新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详细介绍51项优惠政策,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
主要内容
所需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账作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样品、展品、邮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如果是生产型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还需要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流程
(1)收到出口货物进项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进行退税勾选认证;
(2)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打印出口报关单(退税联);
(3)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文件;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网站,进入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将生成的出口退税文件上传并进行数据自检;
(5)自检完成后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等待税务局审批;
(6)审批完成后收到退税款。
登记程序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和通关数据直接推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核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退秘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票据丢失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现行的退税率有13%、10%、9%、6%等多个档次。
适用方式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实际征收率。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
关于退税负担
2015年,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同时,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通知》要求,财政部具体负责核定地方出口退税上解基数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返还基数等工作。
海关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对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参见《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中国209种产品出口退税被下调,其中光伏、锂电池、部分成品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下调至9%,铜铝材等产品的出口退税则被取消。这一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骗税问题
查处骗税
2022年4月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加强事前事中精准防范,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一是精准防控骗取出口退税风险。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防控体系。二是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自2018年8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22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
骗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义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退的是商品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多是在国内购买原料生产加工的商品,其增值税全部在国内完成,所以退税变化会对一般贸易出口带来较直接的影响。而对加工贸易而言,原材料主要是从国外进口的,只有很少部分国内采购的材料和加工增值部分涉及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因此加工贸易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极小。在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影响下,一些商品的贸易方式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即从一般贸易方式转向加工贸易方式。
不同商品出口的抑制
由于出口退税退的主要是商品的增值税,因此退税率的调整会对出口有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1%,进而使出口销售毛利率下降1%。出口退税率变动与出口贸易变动大致呈正相关关系。下调或取消出口退税将直接降低企业的出口利润率,必然对该类产品的出口具有抑制作用。但是对于不同的商品,退税的抑制效果不同。总体而言,产品的技术含量越高、产品的加工程度越深、产品的经济附加值越高,出口退税对其出口的促进效果就越不显著。而出口利润率很低,甚至主要靠退税盈利的那些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则对出口退税政策非常敏感,这些产品也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作用目标。
政策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通常具有时滞性,即当年的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下一年,对当年的影响反而不是那么显著。这也就意味着,出口退税政策制定以后不会很快地显露出政策效果,短期内出口量的变动往往是由于别的因素造成的。
相关事件
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并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适用范围及方式
出口退税适用的范围是出口企业,分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指具备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外贸企业通常指不具有生产能力,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一般采取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两种方式。中国对这两类出口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方式。
生产企业一般既有内销也有外销,而外贸企业一般只有外销,没有内销。生产企业有内销,就要缴纳增值税﹔有外销,就需要退还增值税,既然一方面要缴税,一方面要退税,所以为简单操作,将退税和缴税结合起来,用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去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就是免抵退的方式(免抵退税办法)。而外贸企业由于没有内销,没有可以抵顶的应纳税额,只能采取免退的方式(免退税办法)。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主要内容
所需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登记程序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核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退秘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票据丢失处理
适用范围
适用税率
适用方式
相关政策
关于退税负担
海关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骗税问题
查处骗税
骗税处罚
骗取出口税罪
意义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不同商品出口的抑制
政策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相关事件
适用范围及方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