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
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
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
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
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六)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
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
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
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
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
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
(十三)牵头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财政新闻宣传;负责管理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保密、信访及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保卫工作等。
(二)综合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财政厅政策规划处更名的批复》(闽委编办[2001]174号)省财政厅“政策规划处”更名为“综合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
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
财政分配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调整
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省性和省直部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的确定,并拟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票据的使用和核销;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审核和下达彩票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等。
(三)条法处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和协调重要财政法律法规的拟订;审核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调解处理涉及省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并依法进行行政仲裁;参与财政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管理有关
国家赔偿经费;组织全省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税政处
组织、协调实施中央统一立法的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
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研究拟定和解释地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全省税源状况及其变化;研究提出通过税收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
收入分配的具体政策建议;审定有关税收减免事项。
(五)预算处
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审定省直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批复省直部门预算和
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决算;指导地方
预算管理;拟定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
财政政策,负责省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省审计厅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等。
(六)国库处
组织实施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议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分析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省直部门决算,编制省级财政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省直部门单位预算内外收支银行开户的审核报批;拟定政府内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
(七)行政政法处
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会同行政、公检法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八)教科文处
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拟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修)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等。
(九)经济建设处
牵头与省计委等
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物资、粮食、食糖、化肥、医药等
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计划、经贸、粮食、交通、建设、信息、国土资源、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参与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概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参与省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评估以及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投标工作;参与工程预算定额的制定和价格指数的调整、工程取费标准的核定等。
(十)农业处
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农、林、水、渔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参与我省
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劳动保障、卫生、民政、药品监督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二)外经处
拟订有关涉外的
财政政策;拟定国有外贸、外经、旅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组织实施上述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管;负责上述企业
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管理外事和涉外经费;拟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境外企业中方财务人员的委派工作。
(十三)企业处
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管;负责
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省属国有企业财务(金融、粮食、农业、外经处分管企业除外);办理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并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负责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属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指导地市县企业资产及其
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地、市、县的专项经费等。
(十四)金融处
负责
货币政策及其与
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参与金融机构
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有关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并监督执行
地方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地方金融企业改革、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和
证券市场;拟定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五)
外债处(挂“世行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世界
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和联合融资项目的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以及对外偿还、对内回收和相应的资金管理;研究拟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协力基金)贷款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业务政策和管理规定;编制利用政府
外债中长期规划,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库,做好筛选上报工作等。
(十六)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定具体办法;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和监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等。
(十七)统计评价处
负责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局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和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检查厅内务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
(十九)农税处(挂“福建省财政厅农业税收征收局”牌子)
负责全省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我省农业税收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农业税收减免指标、征收经费、农税附加;负责省级直征农业税收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农业税收案件;负责印制全省农业税收票证,制作农税着装等。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
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全省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协调厅直属院校的有关工作等。
(二十一)财政监督员办事处
根据《预算法》和现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开展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工作,帮助困难县完善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运行,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检查反映困难县财政收支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会计委派办事处
拟定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政策、办法;组织省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集中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根据闽委编办【2001】122号文,2001年6月设立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规格为正处。根据闽委编办【2007】153号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纳入厅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总额,不再实行单列。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代管厅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
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挂靠单位:
研究拟定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法规制度;审批全省各级
政府采购主体、企业单位和中央及外省驻闽单位的专控商品;协调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并负责组织查处违控事项,抑制铺张浪费行为;填报集团购买力报表,建立健全专控商品档案。
(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政府采购工作的会议纪要》(【2003】51号)第二条,原则同意省政府采购委员会改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财政厅,并作为省财政厅的一个内设机构。根据闽委编办【2005】157号文,2005年10月更名为“福建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外加挂“
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草拟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草案,制定具体措施;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编制政府采购目标;审定供应商投标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资格;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宣传及人员培训,指导市(地)县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协调和受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异议和投诉事项等。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筹措管理与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竣工项目验收等。
联系地址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
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019年12月3日,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2020年11月,被授予“福建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