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化基金会(英文名:Lu Xun culture foundation)是以
鲁迅先生名字命名的国家级文化基金会,由鲁迅之子
周海婴先生生前提议,经时任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批示,绍兴、北京、
上海市人民政府和鲁迅家属联合发起,于2012年9月25日正式成立。鲁迅文化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单位是国家民政部。其主要业务是进行募集资金、国际合作等,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
越城区中兴中路276号现代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为周亦斐,会长为周令飞。
2013年1月17日,鲁迅文化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北京奥加饭店举行。1月26日,
周令飞秘书长和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刘国胜就共同研究以
鲁迅先生的立人思想建设管理队伍的课题达成合作共识,这是鲁迅文化基金会成立以来第一个与大型企业合作的重点项目。次年6月4日,鲁迅文化基金会“大师对话”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正式启动。2020年10月30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杭州代表处在
浙江图书馆举行启动仪式。2022年1月20日,在鲁迅文化基金会上海总部举行第二届第九次理事会线上会议+线下会议。2023年9月29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正式在昆明设立代表处。
鲁迅文化基金会主办了
鲁迅文化奖等奖项。基金会的成立对继承鲁迅文化遗产、弘扬鲁迅思想精神,促进文化改革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历史沿革
初步发展
2012年6月6日,鲁迅文化基金会经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核准,8月8日,国家民政部发给基金会登记证书。9月25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正式成立。同日,鲁迅文化基金会首届理事会在北京奥加美术馆召开。10月26日,鲁迅文化基金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令飞秘书长主持大会。11月21日,鲁迅文化基金会和
上海鲁迅纪念馆,在上海鲁迅纪念馆联合举办的“学习贾庆林同志讲话会”。
2013年1月17日,鲁迅文化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北京奥加饭店举行。1月26日,
周令飞秘书长应宝钢党委书记刘国胜邀请参观访问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厂区,双方就共同研究以
鲁迅先生的立人思想建设管理队伍的课题达成合作共识,这是鲁迅文化基金会成立以来第一个与大型企业合作的重点项目。5月12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主办、奥加美术馆承办的“游移·边缘--梁百庚绘画作品展”在奥加美术馆1号厅开幕。10月19日,鲁迅文化基金会与
搜狐网共同主办的“
鲁迅文化奖”系列活动“鲁迅思想与当代社会建设”和搜狐主题读书会暨鲁迅文化基金会“文化沙龙”,在搜狐媒体大厦举办。
逐步成熟
2014年5月16日,中小学生“走近鲁迅”主题活动在
绍兴鲁迅故里东广场启动,活动由
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文旅集团、鲁迅文化基金会绍兴代表处、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联合主办。6月4日,鲁迅文化基金会“大师对话”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正式启动。2015年3月29日,鲁迅文化基金会在井冈山召开“鲁迅精神与井冈山精神座谈会”。9月18日,鲁迅文化基金会举办“中韩日军慰安妇受害者报告会”。2016年9月9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
金陵美术馆联合主办的“鲁迅的身影——原版照片珍藏版首展”,在金陵美术馆举行开幕仪式。
2017年1月21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参事室共同主办“鲁迅的身影——原版照片珍藏展”于广州图书馆拉开帷幕。2018年3月20日,鲁迅文化基金会与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东京中国文化中心和绍兴鲁迅纪念馆联合主办的《鲁迅的身影》展览在日本
东京都的中国文化中心隆重开幕。2019年3月1日,鲁迅文化基金会的“记忆星尘——纪念周海婴诞辰九十周年摄影艺术展”在
中国美术馆开展。8月18日,举行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线上会议。2020年9月2日,鲁迅文化基金会“灯火计划”活动在山东省
青州市尧王学校成功举办。10月30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杭州代表处在
浙江图书馆举行启动仪式。
继续前行
2021年4月11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
上海图书馆、
上海市作家协会主办的“寒凝大地发春华——纪念鲁迅先生诞辰140周年经典诵读”,在上海图书馆西区二楼报告厅举行。2022年1月20日,在鲁迅文化基金会上海总部举行第二届第九次理事会线上会议+线下会议。9月28日,由鲁迅文化基金会、
鲁迅纪念馆等单位联合主办《鲁迅与安徒生纪念展》在绍兴鲁迅纪念馆展出。2023年9月29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正式在
昆明市设立代表处。12月14日,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作为第一承办单位、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鲁迅文化基金会和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主办的2023年鲁迅文化论坛·“以知识产权促文化强国”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
机构治理
组织结构
参考资料:
管理层
数据截至2024年4月29日,参考资料:
项目活动
部分展示,参考资料:
机构文化
宗旨
“弘扬鲁迅精神,推动现代中国文化创新发展”
目的
1、积极参与各种鲁迅纪念及研究活动,推进鲁迅文化的传播与普及工作。
2、开展鲁迅特色文化及艺术活动,推进鲁迅文化艺术及其延伸的各类事业发展。
3、充分发挥
鲁迅在国内外的广泛影响和无形资产优势,促进海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推介中华优秀文化。
4、遵循鲁迅“立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培养具有创造精神的一代新人做出贡献。
5、以鲁迅精神开展服务于社会的其他公益活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公益活动
2017年12月23日,“上海国资经营·2017鲁迅文化跑”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滴水湖风景区开跑。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傅帆先生、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磊先生、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副书记何雅女士、鲁迅文化基金会副会长
王锡荣先生、
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姜军先生、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黄圣方先生、
华信能源工会副主席张剑波先生、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华东大区副总经理、上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宋悠优先生出席了赛事开幕式,并为比赛鸣枪发令。
2019年,为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由中共
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部与鲁迅文化基金会共同发起创作;并由
北京交响乐团,
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协办;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中兵北斗防务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的公益音乐会,《交响诗-英雄赞歌》,于2019年10月13日19:30在北京金帆音乐厅第一次公开唱响,社会各界人士七百余人怀着崇敬的心情观看演出,向英雄烈士致敬。
国际交流
2022年11月29日,“大师对话:中德文学对话会”在
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一号会议室举办。活动由鲁迅文化基金会、
北京语言大学鲁迅与世界文化研究院、
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历史学院、
武汉大学文明对话高等研究院共同主办。对话会以中德建交50周年为契机,旨在深化中德两国的学术文化交流、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促进推动中德之间的文化交流、增进两国文化互信互鉴。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兼秘书长
周令飞先生、厦门大学校长助理
方颖教授出席活动并致辞。厦门大学外文学院院长
陈菁教授主持开幕式。
相关事件
鲁迅文化基金会的成立会议
2012年10月26日,鲁迅文化基金会成立会议暨2012“鲁迅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会议并讲话。贾庆林向鲁迅文化基金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表示:
鲁迅先生是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是中国近现代文化战线、思想战线的伟大战士,是享誉中外、深受景仰的一代文化大师,是中国现代文化史上一座巍然屹立的丰碑。鲁迅不懈呼唤民族的觉醒,不懈向往社会的光明,不懈追求崇高的理想,为实现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作出了突出贡献。鲁迅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我们当之无愧的“民族魂”。在鲁迅身上,集中体现了忧国忧民、不懈斗争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中体现了首在立人、为民请命的以人为本精神;集中体现了博采众长、吐故纳新的勇于创新精神;集中体现了百折不挠、锲而不舍的“韧”的战斗精神。鲁迅精神在唤起中国人民的觉醒和团结奋斗、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自信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结晶,成为中华民族不屈的筋骨和灵魂。成立鲁迅文化基金会,充分表明我们对鲁迅的深切怀念和崇高敬仰,充分体现了对鲁迅遗留下来的思想文化瑰宝的无比珍视。基金会的成立,必将对继承鲁迅文化遗产、弘扬鲁迅思想精神,促进文化改革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贾庆林强调:
中原地区的文化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也将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希望鲁迅文化基金会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动员海内外资源,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全面提升工作效能,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基金会要牢记建会宗旨,大力弘扬和践行
鲁迅精神;发挥优势作用,扎实推进文化改革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切实提升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基金会工作科学化水平。
“烟腔乌龙”
2024年4月23日,
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乐茶)在其“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
鲁迅文学”的文章,并上架一款名为“烟腔乌龙”的产品。其中,出现了大量基于鲁迅手拿茶杯形象形成的肖像,并引用了鲁迅创作的文章内容及鲁迅姓名等。此外,该产品
宣传标语是“老烟腔,新青年”。4月28日,乐乐茶官方公众号显示其联名推文已被删除。4月29日,针对乐乐茶联名鲁迅引争议 ,鲁迅长孙、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
周令飞先生称,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已向乐乐茶及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译林)发出律师函。同日,乐乐茶发布声明,就“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一事对鲁迅先生、鲁迅先生的亲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致歉。
机构章程
鲁迅文化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鲁迅文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
鲁迅精神,继承鲁迅文化遗产,保护鲁迅文物遗存,捍卫鲁迅崇高形象,推动现代中国文化创新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鲁迅直系家 属
马新云周令飞等、
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绍兴
上海鲁迅纪念馆、
上海鲁迅纪念馆、上海市虹口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各种
鲁迅纪念及研究活动,推进鲁迅文化的传播与普及工作;
(二)开展鲁迅特色文化及艺术活动,推进鲁迅文化艺术及其延伸的各类事业发展;
(三)充分发挥鲁迅在国内外的广泛影响和无形资产优势,促进海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推介中华优秀文化;
(四)遵循鲁迅“立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培养具有创造精神的一代新人做出贡献。
(五)以鲁迅精神开展服务于社会的其他公益活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
鲁迅,志愿为继承和弘扬鲁迅思想、精神工作奉献者;
(二)在鲁迅研究、传播领域和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杰出成果者;
(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对本基金会的壮大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服务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理事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六)理事应当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承办委托事务,维护
鲁迅与本会的声誉,支持各项事业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利息收入、投资理财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
(二)必要的管理和筹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五十二条 鲁迅直系亲属已书面授权同意本会在开展本章程第二章第八条所载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工作和活动时,合理使用鲁迅姓名、肖像和其他无形资产。如基金会将鲁迅姓名、肖像和其他无形资产用于商业行为时,则须经鲁迅直 系亲属提名的理事书面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6 月 16 日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信息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机构介绍.鲁迅文化基金会官网.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