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1993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
中国生物工程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CSBT)成立于1993年6月,是中国从事生物工程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生物工程事业的重要力量。
历史沿革
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制定了“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即“863”计划),将生物技术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为推动我国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由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翁延年教授、孟广震教授,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徐成满教授,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周永春教授,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生物工程进展编辑部(现名称为《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编辑部)”张树庸教授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筹备小组”,并联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现为科学技术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等单位,经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登记,于1993年6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宣布“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正式成立。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著名遗传学家谈家桢院士为理事长的第一届理事会,并设立了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生化工程和酶工程四个专业委员会。2003年,为更好地推进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将原有的四个专业委员会调整为农业生物技术、医药生物技术、工业与环境生物技术、海洋生物技术和糖生物工程学5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国际合作、生物产业促进、科学普及和继续教育4个工作委员会。同时,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的挂靠单位由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编辑部变更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主要职责
组织生物工程学术活动、展览会,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人才培训;编辑出版《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等学术刊物和生物工程学术资料;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组织机构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和四个工作委员会:医药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农业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业与环境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海洋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糖工程专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理事成员
学会现任理事长:杨胜利院士
常务副理事长:高福研究员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曹竹安教授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BT。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学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团结全国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教学普及和情报出版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为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3号,邮政编码:1001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生物工程学专业学术活动,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二)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三)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与论证、标准制订、成果评价、技术仲裁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项目,开展科技公共服务;(五)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及人才培训;(六)编辑出版《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生物产业技术》等期刊和生物工程专业资料;(七)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人员;(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和通讯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普通会员: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物工程学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从事生物工程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五)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生物工程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在毕业后如仍从事生物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经申请可转为普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六)终身会员: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缴纳10年会费者;(七)荣誉会员:对国家生物工程事业或对本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八)通讯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生物工程研究人员,以及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学会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生物工程专家;(九)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普通会员须由两名会员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荣誉会员须由三位理事推荐,通讯会员须由两名会员推荐;(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外籍会员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三)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荣誉会员、通讯会员);(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种服务;(五)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通讯和有关资料;(六)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第十二条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办公室,并交回所发会员证。会员(不含荣誉会员、终身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3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自动取消会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可增补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5%。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任职的,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本学会明确授权,无权对外签署协议;分支机构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时须使用本学会批准的名称,必须冠之以“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字样和使用学会标识,其简称和英文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www.biotechchina.org.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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