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品定有性是
因明学中因三相的一种,它主要描述了因与宗后陈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强调,在宗的同品中,即与宗依的后陈同类的事物中,必然包含因的性质。
同品定有性的原理在于,当使用某一特性作为原因来证明某个命题时,这个特性的存在范围应该涵盖被证明命题的所有同品。以“声是
黑白无常”为例,如果使用“所作性”作为原因,那么在所有被认为是无常的事物中,至少有一些事物应该具备“所作性”。这种情况下,“定有性”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同品都需要具有该特性,只需要其中一部分具有即可。因此,我们可以说“定有”,而不是“遍有”或“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