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定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自治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指导各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
自治旗,组织协调自治旗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
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研究区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实施推进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2.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
3.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政策法规处
承担组织研究拟定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做好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工作,指导
自治旗、
民族乡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处
承担组织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问题,承办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7.社会发展处
研究自治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社会发展事业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指导有关科技培训工作。
8.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
道教、
伊斯兰教的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备案审核;承担伊斯兰教
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地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9.宗教二处
承办
天主教、
基督教、东正教和其他宗教的事务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界人士,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和其他宗教的事务进行管理;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备案审核;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地方和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10.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文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蒙古语文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动态,提出具体工作建议,负责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使用推广工作;负责完成国家语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11.民族语言文字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完成蒙古语文的表彰奖励活动。
12.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
承担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八省区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艺术、蒙古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古籍、蒙医蒙药、科研学术等蒙古语文协作工作;管理八协专项经费;协助有关处室管理八协服务中心。
13.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4.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5.民族古籍与“格斯尔”征集研究室
17.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服务中心
18.宗教团体服务中心
委属单位
(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络,参与有关的社会活动,包括爱国卫生、绿化植树、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等。
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房屋的维护维修工作。
负责机关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维修工作。
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工作。
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统计与管理工作。
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民族古籍与“格斯尔”征集研究室
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与《格斯尔》征集研究室为自治区民委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和统筹规划全区及八省区蒙古、
达斡尔族、
鄂温克族、
鄂伦春族等民族古籍和《格斯尔》抢救、整理、保护工作;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区少数民族古籍和《格斯尔》的抢救、保护、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工作;实施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少数民族古籍和《格斯尔》工作重点项目任务。
主要职责:按照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法治化建设的要求,承担《蒙古语文》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介绍蒙古语文工作经验及国内外蒙古语言文字前沿学术研究的重要成果。
(四)蒙古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和
信息化平台建设及
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法治化;开展语言文字信息技术产品测查认证、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应用培训及水平等级考试;为全区蒙古语文工作及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交流和培训教育提供服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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