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崇中,男,
汉族,
惠阳区人,1955年1月生,学历大专,1971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入党。曾任江门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9年7月,林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的何社钦、陈炎发也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就在宣判林崇中入狱10年的同时,
河源市中院以林崇中患有
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判决允许其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林崇中被“当庭释放”。
个人履历
1970.09-1971.07
江门市师范学校读书;
1971.08-1973.09江门市紫茶小学教师;
1973.10-1979.03佛山地区团委常委;
1979.04-1983.05佛山地区团委学校部副部长、宣传部部长;
1983.06-1983.11共青团江门市委副书记;
1983.12-1989.08共青团江门市委书记;
1989.09-1993.05鹤山县委副书记(期间:1987.9-1990.6
广东省社科大政治专业学习);
1993.05-1993.06
江门市公路局党委书记;
1993.06-1995.04江门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5.04-2000.12江门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1998.10-2000.11江门市交通委主任、市直交通党委书记(2000.02改任党组书记)、交通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2000.12-2001.07江门市公路局局长;
2000.11-2001.07江门市交通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1.07-2002.08新会市委书记;
2002.08-2003.05
江门市新会区委书记;
2003.05-2003.06江门市委常委、新会区委书记;
2003.06-2006.02江门市委常委、新会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3-2006.12江门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06.12江门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广东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届江门市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07年8月28日,
新会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林崇中辞去
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人物事件
判处罪行
林崇中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
港元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2007年9月7日林崇中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当月其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被捕后,林崇中一直被
羁押于
广东省看守所,后被送往
河源市接受异地审判。
2009年7月30日,河源市中院判处林崇中有期徒刑10年,
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追缴林崇中赃款268.7555万元。
买通看守
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然而林崇中通过收买河源市看守所所长刘某某等5人,从宣判的那天起1天牢也没坐,直到1年多以后才被关进监狱。河源市中院也以林崇中患有
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判决允许其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林崇中被“当庭释放”。
林崇中就这样在监外“逍遥”了1年多,直到省检察院收到群众的相关举报并前往
河源市调查,有关方面才将林崇中关进监狱,因为他根本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经查,林崇中用金钱贿赂了时任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的刘某某、指导员涂亚造以及法医。由法医替林崇中出具虚假的体检报告,再由河源市看守所出具允许林崇中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申请交到河源市中院,河源市中院据此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