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违纪被查。2015年8月31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0月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1月19日被提起公诉。2016年7月15日,辽源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
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untips)中国国家分部长春中心站顾问,全国高校后勤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三届中国学生健美操艺术操协会副主任,
吉林省第八、九届政协委员,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第二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吉林省高校后勤协会理事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理事,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春市交通委员会会员。
在高校基建及经济工作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成果。主编或参编著作《监察审计手册》《金属材料管理知识手册》《钢材购销运管理手册》《英日汉金属材料管理常用词汇》等多部;撰写论文《浅谈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供应结算的几个问题》《改革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浅议》《浅谈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的科学管理》等十余篇,其中《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获“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笔谈”优秀论文奖,《邓小平关于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属性问题论述的重大意义》在邓小平理论与跨世纪中国改革和发展学术研讨会上获奖。
经查,张治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欺瞒组织,办理并使用假身份证,非法出入边境;严重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款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通奸。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中收受款物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治国开除党籍处分,追缴张治国违纪所得。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决定给予张治国行政开除处分。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辽检刑检刑诉(2016)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国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
庭前会议,同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6年7月1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