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辉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从辉,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烟台市人,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副教授。曾任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1年8月27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539.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安徽师范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5.07-1986.07 宿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1986.07-1995.09 安徽财经大学教师(其间:1992.09-1995.09 中国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5.09-1996.09 安徽省公安厅一处一科见习人员
1996.09-1997.02 安徽省公安厅一处秘书科副主任科员
1997.02-1999.03 安徽省公安厅一处秘书科副科长
1999.03-1999.10 安徽省公安厅一处秘书科科长
1999.10-2000.06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调研室主任
2000.06-2000.12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2000.12-2001.05 安徽省公安厅党委秘书(副处级)、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2001.05-2005.10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5.10-2009.11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9.11-2011.11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院长
2011.11-2013.06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院长(政委)(副厅级)
2013.06-2014.12 马鞍山市市政府副市长
2014.12-2018.01 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18.01-2020.06 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2020年5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从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1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从辉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有案不查,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
从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置党性原则于不顾,肆意践踏职业操守,违规插手和干预招录分配,破坏教育公平;执法犯法,以案谋私,搞权钱交易,破坏司法公信;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从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马鞍山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马鞍山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1月,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从辉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月,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从辉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从辉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马鞍山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得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得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涉嫌受贿罪一案5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从辉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考生招录、案件处理、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9.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从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从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8月27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539.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