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地章程,1843年11月7日,上海正式开埠。8日,
英国首任驻上海领事
巴富尔到达上海,根据已到沪的洋商要求,企图促使上海地方当局正式圈出
外滩一带的土地,专供外国人租地造屋之用。租地办法,由租地人直接向中国业主商议;议成由双方分别呈报
上海道与英国领事。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的租地契约,称为“道契”年租与押手(即保证金)均由原业主收领;每年完租时间定为阴历十二月十五日。
1845年(
道光二十五年),第一任
英国驻
上海市领事
巴富尔以《
南京条约》、《
虎门条约》有关允许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胁迫苏松太道宫慕久同意租出一块地段,供外人长期占据。经反复交涉,双方议定此章程,并于同年11月29日由
宫慕久以道台名义和告示形式公布。共23款。章程规定,将洋泾浜(今
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
北京东路)以南之地,租与英人使用。
最初,东以
黄浦江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议
定西市以边路(今河南中路)为界。全部面积为830亩。在此界内,实行“华洋分居”,外人对土地有“永租权”。章程还规定
英国领事对居留地内的外国人有专管之权,无须中国官吏过问;可以设立消防机关,雇用更夫维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双方官员随时商议。由此,英国在中国勒索到第一块租界。